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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关于签证类型变更的规定


  四、对于在巴西境内或境外都没有受到过刑事处罚以及遭到司法判决的声明;

  五、申请人所持护照的每一页的公证件(每个签证变更申请人都需出示);

  六、经过公证的外籍人士临时注册证明(由联邦警务厅颁发的外籍人士身份证件);

  七、其所在企业出具的最新的代表人授权书(如果有的话);

  八、签证变更申请人打算延期的劳动合同公证件;

  九、不定期的劳动合同原件;

  十、在司法部或联邦警务厅获得的签证变更申请表格(每个签证变更申请人都需出示);

  十一、该签证变更申请人可以代表其所在企业签署合同的相关证明(社会合同,法规,董事会会议记录或者是经过公证的代理委托书);

  十二、该签证变更申请人的个人简历;

  十三、对于该签证变更申请人继续在其所在企业工作的理由的合理解释。
  特别提醒:在填写好表格并提交所有必要材料后,请等待离申请人住所最近的联邦警务厅办公室的通知。根据签证变更申请人当前所持的签证类型(第五号临时签证),从其递交永久居留权申请到公布对该申请的批准最长时间为: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

  我们特此强调所有由在巴西境外的机构出具的文件都应由巴西境外的领事机构进行公证,并由公共宣誓证人翻译成葡萄牙语。

  我们特此声明:如果认为必要,将要求签证变更申请者递交所有可能的材料。

关于将七号临时签证变更为长期签证的规定

  法律依据:一九八零年颁布的第6815号法第三十七条及一九八一年颁布的第86715号令第六十九条所做的规定

  所需材料:

  一、在司法部或联邦警务厅获得的签证变更申请表格(每个签证变更申请人都需出示);

  二、宗教机构出具的不在印第安人区域从事宗教活动的声明或国家印第安人基金会提供的许可证明;

  三、缴纳所得税与缴纳联邦警察工作装备与运作基金(GAR/FUNAPOL)的缴税证明原件(按人数计算);(具体数目请参阅“税费缴纳清单”)

  四、对于在巴西境内或境外都没有受到过刑事处罚以及遭到司法判决的声明;

  五、申请人所持护照的每一页的公证件(每个签证变更申请人都需出示);

  六、经过公证的外籍人士临时注册证明(由联邦警务厅颁发的外籍人士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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