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证类型变更的规定
签证变更的种类
外交签证或官方签证变更为长期签证;
五号临时签证变更为长期签证
七号临时签证变更为长期签证
外交签证或官方签证变更为一至六号临时签证
关于外交签证或官方签证变更为长期签证的规定
法律依据:一九八零年颁布的第6815号法第三十九条及一九八一年颁布的第86715号令第七十条第二项“二”所做的规定
所需材料:
一、职业合格证明;
二、巴西外交部颁发给外交签证或官方签证持有者的外籍人士身份证明公证件(每个签证变更申请人都需出示);
三、在司法部或联邦警务厅获得的签证变更申请表格(每个签证变更申请人都需出示);
四、申请人所持护照的每一页的公证件(每个签证变更申请人都需出示);
五、对在巴西境内或境外都未受到过刑事处罚以及遭到司法判决的声明;
六、缴纳所得税与缴纳联邦警察工作装备与运作基金(GAR/FUNAPOL)的缴税证明原件(按人数计算);(具体数目请参阅“税费缴纳清单”)
七、签证类型变更后生效的不定期的劳动合同。
特别提醒:在填写好表格并提交所有必要材料后,请等待离申请人住所最近的联邦警务厅办公室的通知。根据签证变更申请人当前所持的签证类型(外交签证或官方签证),从其递交永久居留权申请到公布对该申请的批准最长时间为: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
我们特此强调所有由在巴西境外的机构出具的文件都应由巴西境外的领事机构进行公证,并由公共宣誓证人翻译成葡萄牙语。
我们特此声明:如果认为必要,将要求签证变更申请者递交所有可能的材料。
关于五号临时签证变更为长期签证的规定
法律依据:一九八零年颁布的第6815号法第三十七条及一九八一年颁布的第86715号令第六十九条所做的规定
所需材料:
一、签证变更申请人工作证明的原件及公证件;
二、最初的劳动合同以及公布在联邦公报上的由劳动与就业部颁发的对该劳动合同的批准;
三、缴纳所得税与缴纳联邦警察工作装备与运作基金(GAR/FUNAPOL)的缴税证明原件(按人数计算);(具体数目请参阅“税费缴纳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