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许可以及向来巴西提供最大期限为九十天的技术援助的外籍人士颁发签证的规定
(二零零二年七月十九日第五十三号规范性决议)
根据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九日颁布的8490法成立的国家移民局在行使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二日颁布的第840号令以及于一九六九年七月十八日颁布的第691号法令赋予的权力时,决定:
第一条:根据一九八零年八月十九日颁布的第6815号法第十三条(Ⅴ)的规定,可以向为巴西企业提供技术援助的外籍人士颁发劳动许可及最长期限为九十天的临时签证(该期限不可延长)。
第二条:对于劳动许可的申请应提交至劳动与就业部,同时出示以下相关材料:
一、劳动许可申请表;
二、申请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个人移民税款缴纳证明(DARF);以及
四、申请企业的成立契约。
第三条:根据本规范性决议的规定,在上一次劳动许可到期后一百八十天内不得向同一外籍人士颁发新的劳动许可。
第四条:于一九九九年八月十日颁布的第34号规范性决议第五条所做的规定在经过以下修改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