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责任范围
(1)委员会依照本条第14条的规定所雇佣的任何人,无需对其执行职务期间所造成的损害行为或者善意的过失行为负责。
(2)许可证之持有人或对许可证所涉车辆负责的许可证持有人之雇佣人员,在用该车辆的一部分或其全部运输旅客时,对于在许可证规定的条件或要求下善意从事的行为,不负责任
45、关口过失系统
(1)部长和委员会协商后,依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以违反本法案以及1989年《公路交通法》的行为为基础设计关口过失系统,并根据规定设计处罚。
(2)部长必须将他或者她设计关口过失系统的意图在政府公报上予以公告,并允许就该提议在三个月内予以评论
46、委员会和越国境公路运输业之间的协作
委员会就规定的指导方针,可以向部长提供建议,以加强引进越国境公路运输业的、合理的自我规范标准。
第九部分 许可证持有人的职责
47、总责任
(1)许可证持有人在相关信息发生变化后的30日内,应该通知首席执行官。
(2)许可证持有人必须在机械推动的车辆之登记证书失效后的30日内,向常务委员会提供新的登记证书或者被确认的副本。
(3)许可证持有人必须随时确保被用于货物运输或旅客运输的车辆:
a、对有关路线、货物、旅客以及从事的运输的情况来说,是适合的、恰当的和适当的,
b、若车辆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该许可证的规定进入某国或某些国家,则根据南非、该国和这些国家的公路交通法规之要求,处于适合的、恰当的且适于行路的状态,
c、在路线、环境、商品或者被运输的个人所要求的安全、预防和需求的合理范围内使用,
d、根据具体情况,没有超过南非或者该车辆根据许可证的规定拟进入的国家之法律所规定的、可以允许的总长度,
e、根据具体情况,没有超过南非或者该车辆根据许可证的规定拟进入的国家之法律所规定的、被批准的车辆可允许的总重量或者车辆的其他尺寸,以及
f、是不危险的或是安全的,或者没有以危险的或者不安全的方式予以操作。
(4)为了遵守本条的规定,许可证的持有人必须维持足够的和适当的物力、驾驶人员、人力和设备,以控制、管理、维持、操作和保管许可证所载之物。
(5)许可证持有人必须保证被用于货物或旅客运输的车辆之驾驶员在任何时间内:
a、将该许可证以及发货通知书或者旅客运输名单放于车辆上易于取得的地方,以应公路运输检查员的要求予以出示,
b、持有驾驶证,该驾驶证视具体情况,或者根据南非法律,或者根据他或她驾驶的车辆依许可证的规定拟进入的国家的法律,被认为有效,
c、持有公共或专业驾驶许可证,该许可证视具体情况,或者根据南非的公路交通法律,或者根据依该许可证的规定该车辆拟进入的国家的法律,被认为有效
d、对于许可证持有人所雇佣的司机所签发的出庭传票或者通知,应当遵守南非《公路交通法》以及1977《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48、越国境乘客公路运输的停止
(1)若首席执行官可以授权许可证持有人短期停止旅客运输,则除非该许可证持有人向首席执行官亲自或者通过挂号邮件送达了30日的书面通知,否则不得停止旅客运输。
(2)许可证持有人必须在本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送达后的10日内,亲自或者通过挂号邮件,将许可证提交首席执行官。
(3)若许可证持有人暂时停止旅客运输的时间超过了14日,则他或她必须在停止或恢复该服务的48小时内,通过亲自送达或者挂号邮件送达,以书面形式告知首席执行官。
49、发货通知书和旅客名单的提交
(1)行程不受限制的许可证持有人,必须将完整的发货通知书(在货物运输的情况下)或者完整的旅客名单(在旅客运输的情况下),在每个月结束后的21日内,亲自或者通过挂号邮件提交首席执行官。
(2)行程受一定限制的许可证持有人,必须将完整的发货通知书(在货物运输的情况下)或者完整的旅客名单(在旅客运输的情况下),在许可证失效后21日内,亲自或者通过挂号邮件提交首席执行官.
(3)若本条第(1)款规定的许可证持有人没有运输货物或者旅客,则根据具体情况,在该许可证授权的月份中,必须在该月结束后的21日内,相应通知首席执行官。
第十部分 程序问题
50、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所保存的备忘录
(1)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主席必须促使分别保存每一次会议的备忘录,而且根据具体情况,必须促使该备忘录的副本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的成员间予以流通。
(2)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所准备的、在随后的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由主持人签署的备忘录,若无错误或无证据,应该被视为该备忘录所涉及之程序的真实和正确的记录,在依据本法案而进行的任何诉讼程序中,或者在法庭或裁判庭上,或者在调查会议上,应当构成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之诉讼程序的初步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