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路运输检查员必须随时按照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以规定的方式,向常务委员会提交包括以下内容的报告:
a、与某路线相关的法律实施信息;
b、运输流向和趋势的总信息;
c、可以被规定的任何其他信息。
40、犯罪和惩罚
(1)该人--
a、无必要的许可证但从事越国境公路运输;
b、违反许可证规定的条件或要求,进行或者同意进行越国境公路运输;
c、无必要的许可证进行国内运输;
d、违反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国内运输;
e、许可证持有人或者许可证持有人之代理人或者雇佣人员,授权非许可证持有人使用该许可证;
f、明知就同一车辆已经向其他人或者其他法人签发了许可证,但又申请或者获得了该车辆的许可证;
g、故意欺骗、伪造、改变、涂消、损毁或添加许可证
h、在根据本法案的规定被要求提供有关信息时,提供虚假信息
i、明知某文件不是依照本法案所签发的许可证或文件,却为本法案之宗旨公布或使用该文件;
j、对依照本法案的规定所签发的许可证或其他文件故意变更、涂消、损毁或添加,并依照本法案的规定予以使用;
k、冒充公路运输检查员;
l、故意阻碍或妨碍公路运输检查员执行职责;
m、未能遵守公路运输检查员所作出的指示或命令;
n、作为车辆的许可证持有人或驾驶员,没有坚守其法定职责;
o、作为许可证持有人未能遵守许可证规定的条件;
p、作为许可证持有人未能遵守本法案所规定的许可证持有人责任;
q、作为驾驶员或者许可证持有人未能确保在其车辆上保存许可证;
r、根据具体情况,驾驶员未能将发货通知书或旅客名单,置于有关交通工具中易于取得的地方;
s、在许可证失效后或者许可证规定的行程完成后的30日内,许可证持有人根据具体情况未能将该许可证、发货通知书或旅客名单提交给常务委员会;
t、为欺骗之目的,在明知该表述不正确的情况下,在越国境公路运输中使用包含不正确表述的文件;
u、在许可证被损坏或者难以辨认的情况下,未能申请许可证副本;
v、未能按照规定在车辆上粘贴区别性标志;
w、在申请书中包括的信息发生实质性改变后的30日内,未能向常务委员会作出通知;
x、在收到常务委员会之通知后7日内,未能将许可证通过挂号邮件或者亲自递交的方式送达常务委员会;
y、作为已登记的车辆所有人,在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同意进行越国境公路运输;
z、未能遵守本法第25(9)款和第30(6)款的规定;
Za、若该行为在别处不被认为是犯罪,而未能遵守本法案的规定;
则构成犯罪,应当被判处罚款或不超过2年的监禁,或者两者并罚。
41、没收
(1)若某人因在无授权的情况下从事公路运输而被法院判定有罪,则如果能够证明其他人(被认定有罪的人除外)具有下列情形,该法院可以将其所使用的车辆以及该车辆上未经授权运送的货物,或者该人在此车辆或货物上的其他权利,在不影响其他人对争议的车辆或货物所享有的权利之情况下,收归国有:
a、具有合理可能不知道或者没有理由怀疑上述车辆被用作或者曾被用作没有被批准的公路运输,或者她或他没有阻止该用途;
b、若该人明知该车辆被用于没有授权的运输,却不能合理地阻止此使用。
(2)1977年《刑事程序法》第35(4)款适用于本条第(1)款所规定的没收物。
42、证据问题
(1)若某一文件被认为是按照本法案的规定所签发的许可证或该许可证的副本,且签发原始许可证的常委委员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国家(该国与南非缔结了本法第2(1)款所规定的协议)相应的主管人员,证明该副本真实,若在本法案所规定的诉讼程序中出示了该文件,则除非有相反证明,应该将其作为证据采用,并根据具体情况被认为是依照本法案所签发的有效副本或该许可证的真实副本,或者其包括的各项表述都是正确的。
(2)若某文件规定,记载于其上的车辆,依据南非的车辆登记法律,或者根据与南非缔结了本法第2(1)款所规定的协议的国家之类似法律,是以该文件上的人名予以登记的,并且由上述法律所规定的、车辆登记地的主管车辆登记的部门予以签发,且在本法案所规定的诉讼中出示了该文件,则除非有相反证明,应该将该文件作为证据使用,且能够充分证明该文件中的表述是正确的。
(3)在就许可证是否签发或者车辆是否根据某国的法律予以登记而引起的任何诉讼程序中,若某人在提出的文件中宣誓声明,他或她就签发许可证或者登记车辆享有法律所授予的权利和职责,或者他或她相信自己签发许可证或登记车辆是依法进行的,则该文件为被签发的许可证或者被登记的车辆之初步证据。
43、管辖权
对本法案所规定的有关犯罪,治安法院具有管辖权,并且可以对其适用相关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