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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越国境公路运输法


  h、移民机构;

  (i)旅游团体;

  (ii)被指定为股东的其他人。

  (2)部长为支持本条第(1)款所规定的关系的发展,应委员会的申请,可以规定建立越国境公路运输走廊或路线协商机制的指导原则。

  (3)委员会为支持其工作,必须发展和维持越国境公路运输信息数据库,该数据库包括从正当渠道收集的信息,并且对越国境公路运输信息的发布设计出合适途径。

  (4)部长必须规定数据库中的信息之种类,谁可以利用这些信息以及利用此信息的途径。

  (5)为增强其履行职务的能力,委员会应当定期评估自身以及本法第37条规定的公路运输检查员的资格和培训需要。

  (6)a、如果需要,委员会可以对承担越国境公路运输的小企业之资格和培训需要予以评估,并鼓励它们在此方向的发展。

  b、委员会必须设计和贯彻实施那些能够促进越国境公路运输业加强自律的方案。

  (7)委员会可以与其他合适的外国机构和实体协作,为促进越国境公路运输的顺畅进行而推动其培训和资格建设。

  36、协商
  (1)首席执行官为了支持委员会实施其职能,应委员会的要求或者根据需要,同有关的国际上的、国内的或者省级的主管机构和股东,包括劳工和消费者部门,可以进行协商,并发展和维持适当的股东协商机构,建立股东协商论坛。

  (2)依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首席执行官必须建立股东协商论坛,该论坛包括以下人的适当陈述:

  a、外交部;

  b、内务部;

  c、贸易工业部;

  d、南非税收机构;

  e、环境旅游事务局。

  (3)每一季度或者根据协商的需要,首席执行官必须向委员会汇报工作。

第八部分 法律的实施

  37、公路运输检查员
  (1)委员会可以委任国家公路运输巡视员,包括国家公路运输检查员。

  (2)公路运输检查员必须在委员会的管理下,根据其命令和指示行使权力和职责。

  (3)就其他部的工作人员代替公路运输检查员行使职权之事,部长可以同其他部长签订协议。

  38、国家公路运输检查员的权力
  (1)公路运输检查员可以:

  a、促使交通工具以规定的方式停放;

  b、对依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被拦阻的车辆的驾驶员或旅客,以规定的方式予以提问;

  c、以规定的方式指示被依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予以拦阻的车辆之驾驶员或者旅客出示规定的文件;

  d、对常务委员会所发布的书面命令中明确表明的许可证予以没收;

  e、若车辆存在缺陷可能给人员或者财产造成危险,则可以将授权该车辆从事越国境公路运输的许可证予以没收,并提交给首席执行官;

  f、要求车辆驾驶员或者负责人打开该车辆以供检查;

  g、如果该车辆的驾驶人员和负责人未能遵守本条第(f)项规定的要求,则可以自行打开该车辆并予以检查,且可以为上述目的开启封条或者保险装置;

  h、若有合理根据怀疑该车辆用来或者被用来从事违反本法案或协议的越国境公路运输,则对该车辆予以扣押;

  i、若有合理根据怀疑违反本法案或者协议的规定运输货物,则对该货物予以扣押;

  j、指示本条第(h)项和第(i)项所规定的车辆之驾驶员将货物和车辆交至最近的警察局;

  k、对于有合理根据被怀疑从事违反本法案或者本法第2(1)款规定的协议之行为,可以通过假设来进行调查--

  (i)对有合理根据被认为占有信息的人予以询问,该信息可能与调查结论相关,

  (ii)对有合理根据被认为与犯罪行为有关的文件,要求予以提交和检查,

  (iii)对本条第(ii)项所规定的文件予以查封或制作副本,

  (iv)对本条第(ii)项所规定的文件所涉及的任何人予以询问。

  (2)公路运输检查官必须:

  a、若本条第(1)款规定的文件被没收,依照规定签发通知;

  b、在依照本条第(1)(g)项的规定打开车辆并对其运输物予以检查后,在规定的确认书中,表明该车辆已按照本条(1)(g)项的规定被打开并予以检查;以及

  c、将被没收的货物或者车辆交付给警员。

  (3)依照本法第(1)(k)项所授予的权力没有授权公路运输检查员进入私人住宅,除非建筑物的主人同意进入或者获得了法院授权进入的命令。

  (4)依照本条第(1)(k)项的规定被询问或被要求提出证据的人,有权享有在法庭上作证的权力。

  (5)根据本条第(1)(h)项的规定被没收的车辆和根据本条第(1)(i)项被没收的货物,必须根据1977年《刑事诉讼法》以及宪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39、公路运输检查员的职能
  (1)公路运输检查员必须:

  a、执行本法案的规定;

  b、对授予其权利和职责的法律条款予以执行;

  c、支持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履行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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