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许可证持有人或她(他)的雇用人员,在南非或者其他国家境内构成公路运输或公路交通犯罪,且该国出于自愿或者应要求和南非缔结了本条第2(1)款所规定的协议,则常务委员会可以在本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条件下采取以下措施:
a、在其认为合适的期间里,撤销或者暂时中止它所签发的许可证的效力,
b、在一定的条件下宣告该许可证无效,
c、宣布该许可证持有人永久地或者在某一确定期限内,不得申请许可证,
d、修正许可证所有人所持有许可证的适用条件和要求,并决定该常务委员会认为合适的新条件和新要求。
(2)若依据本条第(1)款规定采取不利于许可证持有人的措施,则常务委员会必须通过亲自通知或者挂号邮寄的方式,将该措施之性质告知许可证持有人。
(3)许可证持有人一收到本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如果她或他通过挂号邮件或亲自送达的方式,在以下期限内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则有权向常务委员会予以申诉:
a、如果通知是通过挂号邮件发送的,则该通知邮寄后的10日内,
b、用手递交该通知后的7日内。
(4)若许可证持有人有正当理由未能遵守本条第(3)款的规定,常务委员会可以予以豁免。
(5)在采取本法第(1)款规定的措施时,常务委员会必须考虑到许可证持有人或者他或她的雇员以前所有的、与交通或运输相关的违法情况。
(6)如果许可证受本条第(1)款所规定的措施影响,一旦许可证持有人未能遵守本条第(3)款的规定,则该许可证持有人必须在本条第(3)款规定的期间届满后的10内,将该许可证提交给首席执行官。
31、国内运输
(1)禁止国内运输
(2)常务委员会必须有效禁止国内运输,但是在以下情况中,可以考虑取消国内运输之禁止并发布适当的许可证:
a、外国申请者所在的国家就此问题向南非提供了同等待遇;
b、有证据证明南非承运人无法提供类似服务,且取消禁止符合南非的最大利益。
(3)若许可国内运输,则为该运输之目的而结合在一起使用的牵引车、拖车和半拖车必须在同一国家登记。
(4)如果外国承运人所持有的现有国内运输许可证可以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予以重新申请,则该许可证在本法案本条规定生效后六个月失效。
32、权力的授予
常务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就下列事项向首席执行官或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授权:
a、根据规定的程序,就以下事项的发放、延期、转让或修正申请,予以审议:
(i)向南非承运人发放的为期14日或三个月的许可证,该承运人愿意依照本法第2(1)款所规定的、规定了治外法权的协议从事越国境运输,且该承运人没有违反关口过失界限的规定;
(ii)向南非承运人签发的最长期限为14日的许可证,该承运人愿意依照本法第2(1)款规定的、规定了治外法权的协议从事越国境运输,且该承运人没有违反关口过失界限的规定。
b、应申请,在必要的条件或要求下发放(a)项规定的许可证。
33、公告
(1)在对期限为三个月、六个月或一年的国内运输许可证之发放、延期、转让或者修正申请予以审议之前,或对期限为三个月、六个月或一年的越国境旅客公路运输许可证之发放、延期、转让或者修正申请予以审议之前,常务委员会必须依照规定将申请的细节在政府公报上予以公告,以邀请任何人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对该申请提出异议,除非协议有相反的规定,或符合本条第(2)款规定的条件。
(2)外国承运人对根据本条(a)项规定作出的公告提出的异议不得予以审议,除非在该外国承运人之登记国,南非承运人在本条第(1)款所规定的类似程序后,被赋予提出异议的机会。
(3)部长可以在与常务委员会和相关股东协商后,将该公告程序拓展至货物运输。
34、上诉
若对发放、延期、转让或修正越国境公路运输许可证或国内货物、旅客运输许可证的申请、或者该申请的决定,常务委员会已经予以公布或作出决定,则
a、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申请人,
b、受该决定影响的、常务委员会所签发的越国境货物或旅客公路运输许可证之持有人,
c、对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有利害关系或者受该决定影响的人,
可以在上述决定被常务委员会公告之后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将该决定上诉至裁判庭.
第七部分 委员会的经济职能
35、经济职能
(1)对以股东和政府之间的合作为基础的、有关通道和路线的协作咨询关系和组织,委员会必须帮助其建立和发展,该组织能充分代表:
a、运输机构;
b、越境公路运输承运人;
c、海关和税务部门;
d、货物运输和清算机构;
e、金融和保险机构;
f、贸易和商业实体和机构;
g、边境邮政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