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a、若某人根据本条的规定提供证据且被迫回答不利于他或她的问题,致使其可能在刑事审判庭被审判,则会议主持人必须命令该部分程序予以录像,且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与该信息相关的任何信息,
b、与本条第(a)项规定的任何问题和答案相关的证据,均不得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采用,除非该刑事诉讼程序中,对被审判人的指控是因为起誓、提供虚假证据、就该问题和答案做了虚假的陈述或者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未能充分且令人满意地回答法律问题而引起的,
c、违反依照本条第(a)项所制定的命令之规定的任何人,均构成犯罪,应当受1977年刑事诉讼法(1977年第54号法案)第154条第(5)款规定的处罚。
(5)在本条第(1)款规定的询问过程中收集到的任何自证其罪的证据,不得在该会议所引起的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中使用。
(6)若某人作为本条第(1)款规定的证人出席会议,则会议的主持人可以准许该人在出席会议时无须宣誓。
18、该机构之财政
(1)该机构必须为其运作和重要花费通过以下途径筹集资金:
a、对以下各项所征收的税款:
(i)许可证的申请和发放,
(ii)在本法案规定的条件下,发布有用的信息、建议或者研究成果;
b、依照本法案的规定征收的罚款;
c、捐助,以及
d、国会的拨款。
(2)该机构必须根据本条第(3)款所规定的支出预算,按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使用钱款。
(3)该机构:
a、必须在部长所确定的每个财政年度内,将与该机构之目标和职能相关的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的报告,提交给部长和财政部长以待批准
b、可以在任何财政年度内,将修正后的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报告,提交给部长和财政部长以待批准,
19、簿记和审核
(1)该机构必须根据普遍接受的会计实践,保存有关的记录和帐簿,该记录和帐簿对公正代表该机构的事务和义务,以及解释其财政情况及它处理的事务来说,是必须的。
(2)首席执行官是该机构的会计主管人员,对该机构所有收入和支出的金钱之会计工作负责。
(3)该机构的会计帐目和相关记录,每年都必须由总审计员审核
20、银行帐户
该机构必须在根据1990年《银行法》(1990年第94号法案)登记成立的银行开设和维持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帐户,该机构所收到的金钱必须存入该帐户,该机构或者为该机构的利益所支付的金钱也必须从该帐户中划出。
21、财政年度
该机构的财政年度指从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22、汇报
(1)委员会必须
a、就其事务每年至少向部长汇报一次,包括与其事务相关的、被审计以及被批准的财政报告;
b、就它与裁判庭有共同利益的问题每年至少向裁判庭汇报一次,通知裁判庭需要共同合作和共同协作解决的问题。
(2)部长必须在合理时间内将该报告提交国会讨论。
(3)若首席执行官行使了本法第32条规定的权力,则她或他应该就其签发的许可证每季度向常务委员会汇报一次。
(4)常务委员会每季度都必须向委员会提交报告,以提供上一季度发放的许可证的情况,该报告必须包括首席执行官依据本法第32条所签发的许可证的情况。
第四部分 委员会的职能和权限
23、委员会的职能
委员会必须:
a、就越国境公路运输政策的任何方面向部长提供建议;
b、通过发放许可证,对与越国境公路运输相关的公路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市场予以规范;
c、推动:
(i)在公众和对越国境公路运输有利益的私人部门之间建立一种互相协作和协商关系,
(ii)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宣传,
(iii)对那些与越国境公路运输有利益关系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和个体企业提供培训、能力的锻炼和提升;
d、根据本法案的规定执行公路运输法规。
第五部分 委员会的咨询职能
24、咨询职能
(1)委员会根据需要或应部长的要求,应当就越国境公路运输政策问题向部长提供建议,包括抵消别国所适用的限制措施的方案,放宽市场准入之措施的步骤,减少操作性限制的方法,培训的需要,以及在完成综合的运输计划之目标时,越国境公路运输的连带责任。
(2)若部长和该部门就本法第2(1)款规定的越国境公路协议以及本法第25(4)款所规定的执行协议,进行谈判和重新谈判,则委员会应该向其提出建议和提供信息。
第六部分 常务委员会的职能
25、许可证申请
(1)任何人不得从事越国境公路运输,除非持有许可证。
(2)若存在本法第2(1)款所规定的协议且该协议规定治外法权,则根据该协议和规章的规定,南非承运人可以向常务委员会申请许可证,以期获得自本国向缔约国或横越缔约国和从该缔约国返回南非领土进行公路运输的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