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国境公路运输法
南非共和国
第1998号法案
为了对公共部门和私有部门所从事的越国境公路运输所涉及到的建议、规章、便利以及法律的执行予以合作和协调,规定越国境公路运输机构的设立,废止相关法律,并对相关问题作出规定,制定本法。
导言
为促进该地区的货物公路运输和旅客公路运输畅通进行,逐渐解除对越国境货物公路运输之市场准入的限制,倡导越国境旅客公路运输的规范竞争,从整体上降低越国境公路运输业的操作性障碍;
为提高和加强公共部门支持其战略计划、授权法案以及控制功能的能力;
授权越国境公路运输业充分利用商业机会并加强自我规范,以对服务的保险、安全、可靠、质量以及效率予以改进;
南非国会兹立法如下:
第一部分 定义
1、定义
在本法案中,除非有相反规定,
(1)“机构”指依照本法第4条所设立的越国境公路运输机构;
(2)“协议”指依照本法第2(1)项所达成的协议;
(3)“委员会”指该机构的管理委员会;
(4)“国内交通运输”指外国承运人在公共道路上所进行的下列运输:
a、在南非境内的两个地点间装载或卸载货物或旅客,
b、为了将货物或旅客运输至第三国而在南非境内装载或卸载,该第三国非用于运输的车辆之登记国,并对该车辆的登记不持异议;
(5)“主管当局”,指依照外国立法或据本法2(1)款达成的协议被指定为主管当局的机构;
(6)“宪法”指1996年《南非共和国宪法》(1996年的108号法案);
(7)“越国境公路运输”,指为了穿越或企图穿越国境进入别国领土进行运输或横越南非进行运输或横越别国进行运输,而通过公共道路将货物或旅客有偿运入或运出南非;
(8)“局长”指运输局局长;
(9)“实施协议”,指部长和该外国部长之间达成的有关执行情况和采取实际措施的协议,以促进南非和该外国之间的越国境运输平稳运行;
(10)“治外法权”,指在一国主管当局和外国主管当局缔结了本法第2(1)款所规定的协议的情况下,主管当局对于在该外国或者通过该外国领土从事越国境公路运输的个人签发许可证的权力;
(11)“外国承运人”指使用在南非之外的国家所登记的车辆进行越国境公路运输的承运人;
(12)“公报”指政府公报;;
(13)“部长”指运输部长;
(14)“国家公路运输检查员”,指依照本法第37条的规定被任命的公路运输检查员;
(15)“所有者”,与依照车辆登记国法律进行登记的车辆相关,指该国法律所规定的所有人;
(16)“许可证”指--
a、向车辆所签发的国内运输许可证,期限为三个月、六个月或一年,或者行程固定;
b、向被批准运输特定货物或旅客的车辆所签发的越国境公路运输许可证,其期限为三个月、六个月或一年,或行程固定,或者
c、根据具体情况,向被批准在特定路线或沿海航线运输货物或旅客的车辆所签发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的临时越境公路运输许可证或国内运输许可证;
(17)“被规定的”,指由部长依据本法第51条所制定的规章予以规定;
(18)“公共道路”指依据任何法律被公告或被认可为公共道路的道路,包括道路、街道、通道,以及公众或部分公众有权使用的其他地方(不论是否为通道);
(19)“常务委员会”指依照本法第13条所设立的机构;
(20)“延期”指许可证在期满之日或该日之前延期;
(21)“共和国”指南非共和国;
(22)“报酬”,指依照因雇佣车辆和驾驶人员或者分别雇佣车辆和驾驶人员而缔结的合同所收取的任何回报;
(23)“南非承运人”,指用在南非境内登记的车辆从事公路运输的承运人;
(24)“本法案”包括依照该法案而制定的所有通知、规章或附表;
(25)“裁判庭”,指依照1998年《运输上诉法案》第二条所设立的运输上诉裁判庭;
(26)“未被授权的运输”,指车辆在无生效许可证的情况下或在违反许可证规定的条件下,在公共道路上所从事的运输;
(27)“车辆”指
a、任何与越国境货物运输相关的、由机械推动的公路车辆,指--
(i)为了运输货物而建造、改造或使用的,在有拖车的场合,不包括半拖车和拖车,
(ii)自身或作为拖车的一部分,总重量超过了3500千克;
b、在涉及越国境旅客公路运输时,任何为运输旅客而建造或改造的由机械推动的公路车辆,或者用来运输旅客的其他车辆;
c、在涉及国内运输时,指任何由机械推动的公路车辆,若有拖车,也指拖车和半拖车。
第二部分 和其他国家达成的公路运输协议
2、授权缔结公路运输协议
(1)在宪法规定的条件下,为了管理和规范南非和别国之间的越国境公路运输,以互惠、同等待遇以及非歧视为基础,部长可以同别国达成协议,该国家可以享有适当的治外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