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如该临时居住许可证是在共和国境外签发的,临时居住许可证仅在得到允许入境的条件下才具有效力并生效。
(4) 临时居住许可证仅在该外国人不是或未成为受禁止的人或不受欢迎的人的条件下才能签发。
(5)如有规定的合理理由,部门可在临时居住许可证上合理附加任何单独性的条件。
(6)根据本法,外国人在共和国时可改变其身份。
第十一条:参观者许可证
(1)在某外国人符合以下条件下,参观者的许可证由部门签发给此人:
(a)其持有签证;或
(b)其是所规定的外国国家的公民并为其离境提供了资金或其它规定的保证;得到参观者许可证的条件是该许可:
(i)不得超过三个月,并依申请可由部门重续;或
(ii)可依申请由部门签发三年有效期的许可证,如果该外国人向部门保证其控制有规定数额的资金资源,且在共和国进行:
(aa)学术性的周期性休息;
(bb)自愿的或慈善性的活动;
(cc)研究;或
(dd)其它规定的活动或事项。
(2)参观者许可证的持有人不得从事工作。
(3)获得参观者许可证的非法外国人应遵从规定的条件,并应提供规定的存款,且在所不惜其违反本法规定时,其存款将被没收。
(4)如相关人申请在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里多次进入共和国,则其所持有的参观者许可证可多次使用。
(5)就某类参观者许可证而言,可规定特别的资金或其它保证作为签发条件。
第十二条:外交许可证
(1)外交许可证可由部门签发给以下人员,或由外交部在授权及部门的指定下,依规定的方式及形式签发给以下人员:
(a)由外交部长接待的大使、外国国家的部长、由南非承认的外国政府的职业外交官或领事,或规定的国际组织的代表;
(b)a项所述的外国或国际组织的其它官员或雇员基于互惠原则签发外交许可证;
(c)a项及b项所述的外国人的直系亲属;
(d)服务员、公务员及a项至c项所述的外国人的私人雇员;及
(e)其它规定的外国国家的重要人物基于互惠原则签发外交许可证。
(2)外交许可证的持有者不得进行工作,但第一款c项所述的外国人将此许可证与单独签发的工作许可联合使用的情况除外。
第十三条:学习许可证
(1)学习许可证可由以下部门向意图在共和国学习超过三个月的外国人签发:
(a)本法所规定的部门,或经该申请人自己选择,由:
(b)本法所规定的部门授权该外国人意欲进入的学习机构的注册处或该机构指定的官员签发,条件是该机构:
(i)已由部门同意并具有良好的声誉;
(ii)证明其已获得了该外国人提供的支付学费的保证;
(iii)其已从该外国人处获得了规定的担保以保证有充足的资金以支付在共和国内的生活费用;
(iv)如该外国人为未成年人,已提供了南非担保人,该担保人是或将被接受为该未成年人在南非学习时的监护人;
(v)保证将定期提供规定的证明,以显示该外国人正令人满意地进行其课程学习;并
(vi)保证将在该外国人完成其学业时或该人未令人满意地进行学习时,就有关事宜通知部门。
(2)在经教育部要求或与其协商后,部门、教育部应决定对授权由公办的或政府提供补贴的教育机构签发的学习许可证征收特别签证费用。
(3)学习许可证不允许其持有人进行工作,但条件是:
(a)如该许可证的持有人正在高等教育机构里进行学习,则可从事不超过规定期间的兼职工作;
(b)在学校放假期间,a款所述的工作包括临时的或全天候的工作。
(c)在适当的情况下,部门可允许学习许可证的持有人从事工作,作为与其学习相关的领域里的实习。
第十四条:条约许可证
(1)为就共和国所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述事项而在共和国内进行活动的外国人,可获得条约许可证。
(2)条约许可证可由以下部门签发:
(a)部门依规定签发;或
(b)在部门授权的情况下,由外交部或其它相关的对条约的实施负责的国家机关签发,条件是:
(i)该外国人未遵守该许可证所述规定的信息及被要求离境的信息,应传达给部门;
(ii)所涉的国家机关使部门确信,其有能力履行此职责;并
(iii)此许可证的签发的要求、程序及形式都已按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商业许可证
(1)商业许可证可由部门签发给意在共和国建立或投资于其自身参与经营的企业的外国人或此外国人的直系亲属,条件是:
(a)此外国人在此企业内已投资了规定的资金或资本份额;
(b)a款所述的份额为此企业的账面价值的一部分;
(c)注册会计师证明其投资额与本法的规定一致,并
(d)此外国人已承诺遵从任何由南非国家税收署所制订的法规中规定的注册要求。
(2)商业许可证的持有人可从事工作。
(3)部门为国家利益或贸易工业委员会要求时,可减少或放弃第一款a项所述的关于企业的资本要求。
(4)商业许可证的持有人可以使第一款(c)项所述的证明在签发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重续,并且在以后每隔两年重续。
(5)如果在一段时期内该人为企业的有效运营而需多次出入共和国,商业许可证可以就其一次以上入境签发。
第十六条:船员许可证
(1)船员许可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向担任船员的外国人签发:
(a)部门依据规定签发;或者
(b)部门通过载有这些工作人员的船舶所有人签发,条件是该船舶所有人:
(i)被部门认为拥有良好的声誉;
(ii)已经向部门提供了规定的金钱担保以保证此外国人符合本法及其许可证的规定;并且
(iii)如该外国人未遵守此许可证的条款,接受规定的罚金。
(2)如果持有人同意不在预先确定的地方以外活动,船员许可证可签发。
(3)船员许可证的持有人不可以从事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医疗许可证
(1)医疗许可证,对意图在共和国内接受三个月以上医疗的外国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签发:
(a)部门依规定签发;或
(b)部门通过外国人意图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的注册登记处或指定官员签发,条件是:
(i)该机构已经部门批准并且部门认为其有良好信誉;
(ii)该机构证明其已从该外国人处获得支付治疗费用的保证;
(iii)若为未成年人,则提供在南非的担保人,该担保人是或已被接受为该未成年人在共和国的监护人,或证明该未成年人将由其父或其母或其监护人陪护至共和国;
(iv)该机构保证定期提供证明,以证明该外国人正进行治疗;
(v)该机构保证在该外国人完成治疗时就此情况通知部门;
(2)当由卫生部要求或与之协商后,部门应决定对于由公办或政府补贴的医疗机构签发的治疗许可证征收特别签证费用。
(3)治疗许可证并不允许其持有人从事工作。
第十八条:亲属许可证
亲属许可证可由部门向具有南非公民或居民的直系亲属身份的外国人签发,条件是此公民或居民提供规定的资金保证,并且该保证金
(a)由注册会计师证明,或经申请人通过下述方式证明:
(b)提供相关文件并由部门评估而确信其有方法在此许可证规定的期间通过个人的资金或通过该外国人提供的资金支持此外国人在南非的生活费用。
(2)亲属许可证的持有人不得从事工作。
第十九条:工作许可证
(1)如某外国人属于由部门依规定应至少每年在经与劳动部、工商业部协商后在政府公报上公告的外国人范围,则可由部门向其签发配额工作许可证,但所签发的配额工作许可证总数不得超过公告中规定的配额。
(2)如该外国人不属于第一款规定的范围,并且该外国人的预期雇主符合以下规定,则可由部门向其签发普通工作许可证:
(a)该雇主以规定的方式使部门确信,尽管其已勤勉地在共和国内搜寻,未能在共和国内雇佣到一个与该外国人具有相同任职资格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