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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移民法


  (xxix)“规定”指由规章予以规定,动词“规定”具有相应的含义,“不时规定”由第七条第二款予以规定;

  (xxx)“受禁止之人”指本法第二十九条所述之人;

  (xxxi)“通知”指在政府公报上以通知的方式进行通知,并在可能及可行的情况下,由邮件或电子邮件予以送达给当事人或股东,其已要求包括在或已被包括在由部门就本法要求公共输入的、规定的、可取的或有利的事项中拥有的邮件名单;

  (xxxii)“规章”指部长在与本法所述的理事会协商采用的并公布的一般规则;

  (xxxiii)“共和国”指南非共和国及其领土;

  (xxxiv)“居民”指拥有本法第二十五条所述的永久居民许可证的人;

  (xxxv)“船舶”包括任何船、艇、航空器及其它规定的运输工具;

  (xxxvi)“配偶”指婚姻关系或习惯单位的任何一方,或永久的同性恋或异性恋关系中需要受同居及相互的金钱及感情支持的任何一方,且能由规定的、由公证合同证实的宣誓书予以证明,“婚姻关系”具有相应的含义

  (xxxvii)“身份”指依本法规定向某人签发的永久的或临时的居住许可证,并包括由此产生的权利及义务,并包括部门在签发此类许可证时附加的任何条件;

  (xxxviii)“临时居住许可证”是指本法第十条所述的许可证;

  (ixl)“本法”指本法,包括其附录和及此制定的规章;

  (xl)“培训基金”指本法第二条第二款g项(i)所述的公共档案;

  (xli)“不受欢迎的人”指本法第三十条所述之人;

  (xlii)“签证”指规定的加注文件,其基于在外国人有效的护照的基础上进行申请而签发,能允许该外国人进入共和国向移民官员报告在出入境口岸进行规定的检查以进入规定的临时居所,其在任何情况下能被部门撤销;

  (xliii)“工作”指在共和国境内的任何营业、商业的或盈利的活动,但不包括基于第十二条或第十四条所述的许可证之上的工作或任何依合同为外国雇主在共和国境内兼职的工作或主要在共和国境外但又要求在共和国境内进行的营业或职业;

  (2)在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及第二十七条中,当需要注册会计师证时,该申请人可选择由知道证书内容的人之外的人代其提供,但在证书签发给注册会计师之外的其它人的情况下,部门应自己检验该事实

第二条:移民管制的目的及结构


  在依据本法进行的管理中,部门应当追求实现以下目标:

  (a)在政府和民间社会中关于移民管制,应当促进以人权为基础的文化;

  (b)对那些有资格的永久性和临时性居住,方便和简化其签发,集中资源和精力共同一致执行本法,打击非法外国人;

  (c)检查和驱逐非法外国人;

  (d)创造与国家其他机关合作的氛围,鼓励他们在各自的权力及职能范围内贯彻本法、承担职责;

  (e)在部门内以及政府或者国家机关的任何范围及任何层次的社团内防止和阻止仇视外国人的行为;

  (f)与民间社会的团体和机构包括商会创造合作的氛围,鼓励他们与部门合作,以贯彻本法;

  (g)发扬一种在共和国内鼓励非法外国人自愿离境的氛围;

  (h)在服从本法的条件下,保证到达或离开共和国的移民只在出入境口岸进行,非法横越边境被得到阻止检查并受到惩罚;

  (i)促进在国家各机关之间关于管制边境及进入港口活动的职责职能统一协调合作的关系;

  (j)规定外国人的涌入和共和国居民:

  (i) 通过以下方面,促进经济增长和其他的事物:

  (aa)保证共和国内的商业可以雇佣必需的外国人;

  (bb)便利于在共和国内依赖于国际人员交流的外国投资旅游业及工业;

  (cc)能使具有特别技能或资格的人例外地在共和国逗留;

  (dd)增长共和国有技能的人力资源;

  (ee)便利在南非学习教学及研究团体发展范围内的学生和学术人员的活动;

  (ff)促进旅游业;

  (ii) 在可行时,鼓励雇主对公民及居民的培训,以减少对外国劳动力的依赖,促进外国人将技能传授给公民及居民;

  (iii) 使家庭团结成为可能;

  (k)以弥补其支出的执行成本的方式管理其所需的或收取的规定的费用罚款及其它费用;

  (l)进行难民保护及执行其它法律;

  (m)通过归化或与之相关的偶然事件,对公民身份进行管理;

  (n)促进对共和国的国际义务的履行;

  (2)为达到第一款所述的目的,部门应:

  (a) 以规定的方式检查工作场所,以保证无非法外国人被雇佣及外国人都在工作描述的范围内受雇且依他们的临时居住证所述的条件,并保证相关的培训费已缴清;

  (b) 检查学习机构,以保证非法外国人未被注册;

  (c) 与南非的警察保持联络,以:

  (i)保证被逮捕拘留或被控之人的身份为本法的目的能被查验;

  (ii)培训并指导法律执行机关对非法外国人进行侦查,并向部门进行报告;

  (d)与南非的财政服务机关保持联络,以保证出于本法目的,对于违反为南非财政服务的专员所执行的法律的人的身份能而受到查验;

  (e)向民间社团及机构就外国人非法外国人及难民的权利进行教育,并采取其它行动以防止仇视外国人行为的发生;

  (f)与外务部合作:

  (i)促进在外国的旨在防止人们成为非法外国人的计划的执行;及

  (ii)在与外国关系的议事日程中列出防止向共和国移民的合作的需要,与该外国协商出合适的措施并达成协议;

  (g)保有公共档案,以记录依以下方式所收取的或征收的资金:

  (i)依本法向雇主收取的培训费或罚金,依其规定的比例,被知晓为培训资金;

  (ii)从外国收取的以弥补遣返从该国来的通过国际关系或协议所确定的非法外国人,

  (iii)从捐献者或其它途径;

  (iv)依本法规定由部门强加的或所需的其它费用或罚金,其以规定的比例,被确认为司法协助资金;

  (h)管理并要求任何依本法行使职责或负有义务或责任的人的遵从;

  (i)将不愿意自动离开共和国的非法外国人驱逐出境;

  (j)培训其调查机构,以侦查非法外国人对许可证所规定的条件的遵从进行管理,对边境进行控制,并履行其它本法规定的职责或可能被授权给其的职责;

  (k)被授权通过公共招标与私人签订合同,以在其控制之下履行任何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为驱逐出境的目的拘留或护卫非法外国人并对出入境口岸进行人员配备;

  (l)依本法第三十六条对出入境口岸进行管理,对边境进行控制;并

  (m)实施任何本法需要或为其实施所需或有益的任何其它行为

第三条:部门的权力


  (1)根据本法并为本法目的,通过其适当授权的官员,部门可:

  (a)为本法目的进入工作场所并调查就业记录;

  (b)为本法目的进入并调查任何对公众开放的场所;

  (c)行使任何与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职责相关的或必须的权力;

  (d)要求任何政府部门或国家机关:

  (i) 采取行动或者采用程序以保证他们服务的接受者能被确认为公民及居民或外国人;并

  (ii) 要求获得服务、许可证或让步或其它行为的实施都基于合法的身份或公民权,并要求提供有关的证据,但此要求应不防碍按宪法或法律规定向非法外国人提供其有权获得的服务;

  (e)要求在共和国的任何人,如被合理地怀疑为非法外国人,证明其自己是公民或居民,或出示其在共和国的许可证;

  (f)组织或参与社区论坛或其它以社区为基础的组织以防止仇视外国人的行为并将公民涉入本法的实施及实行,并就移民事宜对市民进行教育;

  (g)抓捕拘留并驱逐任何非法外国人;

  (h)除其它法另有规定外,在因本法而向法庭提起的任何诉讼中代表国家参与诉讼;

  (i)协助对任何违反本法的罪行的公诉;

  (j)与任何人包括任何国家部门,针对部门将被授权使用任何属于该人或该国家部门的或其管制下的或该人或该部门雇佣设施设备或人事,签订协议;

  (k)行使任何本法所要求的权力或任何有益于本法的实施的权力;并

  (l)对其的任何权力或职责进行授权,条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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