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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护照及旅游证件法

南非护照及旅游证件法


  总统办公室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三日第一二三零号令

  一九九四年第四号法案:南非护照及旅游证件法,一九九四

  兹通知总统已批准以下法案,并及此向大众公布:

  法案

  对授予南非共和国政府有关南非护照及旅游证件的签发和管制的某些权力及职责进行规定,并对相关问题作出规定。

  (由总统签署的南非文版本。)(一九九四年七月五日批准。)

  由南非共和国议会制定如下:

  第一条:定义
  在本法中,除非上下文有其他含义:

  1、“部长”指内务部部长;

  2、“南非公民”指根据南非公民法一九四九(一九四九年第四十四号法案)为南非公民之人;

  3、“南非护照”指依本法规定签发给南非公民的护照;

  4、“本法”包括依本法制定的规章;

  第二条:与南非护照及旅游证件相关的权力及职责
  在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七日前依南非共和国宪法一九八三(一九八三年第一百一十号法案)授给南非共和国国家总统的与南非护照及旅游证件相关的权力及职责,应依本法授予南非共和国政府,并自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第三条:有权获得南非护照的南非公民
  依本法规定,每一南非公民都有权获得南非护照。

  第四条:规章

  1、部长可就以下事项制定规章:
  (1)申请签发或重续南非护照及旅游证件的形式,包括:

  a、在申请表中应填写的任何事项及信息;

  b、任何得与此申请一同提交的文件或在进行申请时必须出示的文件;及

  c、在任何此申请中将使用的表格;

  (2)南非护照及旅游证件的签注、有效期及其它限制;

  (3)可拒绝签发南非护照及旅游证件的情形,或此护照或旅游证件可撤销的情形;

  (4)对南非护照及旅游证件的类型及每种类型可予以签发的条件作出规定;

  (5)南非护照及旅游证件的签发应付的费用;南非护照及旅游证件可签发给未成年人的情形;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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