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A、某些金钱和货物的扣押以及某些账户的冻结
(1)在不违反《1933年货币和外汇法》(1933年第9号法令)第9条第2款b项(i)中限制性条款规定的情况下,财政部可以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
a、扣押
(i)与已发生的违反本规章任何规定的行为,或已发生的使财政部有合理理由怀疑构成任何此类违法的作为或不作为相关的任何金钱或货物--尽管存在占有之人,或在该金钱或其任何一部分已经被存入任何账户的场合下,扣押该账户中所存的存款中同样数额的金钱。同时,在扣押金钱的情形下,财政部应当将该金钱存入财政部为该目的而在被授权经销商处开立的账户;在扣押货物的情形下,财政部可以在不违反根据c项签发或所做命令的前提下, 将该货物置于原先占有人的占有之下,否则财政部应当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将该货物保管于或使其被保存于其认为合适的地点;
(ii)扣押与下列事项有关的任何金钱或货物--尽管存在占有之人:
aa、财政部有合理理由怀疑该金钱或货物涉及违反本规章任何规定的违法行为,或涉及未遵守本规章任何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财政部有合理理由怀疑该金钱或货物涉及构成违反本规章任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或涉及构成未遵守本规章任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作为或不作为;
bb、该金钱或货物是由任何人通过任何个人权利或其他权利获得的或应得的,并且如果未发生违反或不遵守本规章任何规定的行为,或未发生使财政部有合理理由怀疑构成任何此类违法的作为或不作为,该金钱或货物将不能由该人获得或将不应由该人获得。
Cc、因上述违法行为或不遵守规定的行为,或任何上述作为或不作为而使任何人受益或获得的金钱或货物,或者在该金钱或其任何一部分已经被存入任何账户的场合下,扣押该账户中所存的存款中同样数额的金钱。同时,在扣押金钱的情形下,财政部应当将该金钱存入(i)中所指的账户,在扣押货物的情形下,财政部可以在不违反根据c项签发或所做的命令的前提下,将该货物置于原先占有人的占有之下,否则财政部应当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将该货物保管于或使其被保存于其认为合适的地点;
(iii)扣押由(i)或(ii)中所指的金钱或货物转换而成的任何金钱或货物,包括以(i)或(ii)中所指的金钱或货物获得的任何个人权利--尽管可能存在占有之人,或者在该金钱或其任何一部分已经被存入任何账户的场合下,扣押该账户中所存的存款中同样数额的金钱。同时,在扣押金钱的情形下,财政部应当将该金钱存入(i)中所指的账户,在扣押货物的情形下,财政部可以在不违反根据c项签发或所做的命令的前提下,将该货物置于与原占有相关之人的占有之下,否则财政部应当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将该货物保管于或使其被保存于其认为合适的地点;
(iv)扣押第4条所指封存账户中存有的、并且财政部有合理理由怀疑有以下情形的任何金钱:
(aa)与(i)中所指的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相关;
(bb)涉及(ii)(aa)中所指的违法行为或不遵守规章的行为或作为或不作为;
(cc)是(ii)(bb)中所指的由任何人获得或应得的金钱;
(dd)是(ii)(cc)中所指的任何人受益或获得的金钱;
b、如果财政部有合理理由怀疑a项中所指的金钱已存于任何账户之中,并且该金钱仍未根据a项之规定被扣押,那么财政部可以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签发或做出命令,禁止任何人在除非财政部批准并且遵守财政部可能设定的条件(如果存在的话)的情况下撤回该账户中的任何金钱或不超过财政部确定金额的金钱或使之被撤回,或以任何方式挪用该账户中的任何存款或结余,无论该人是否可能是该金钱的持有者;
c、当a项中所指的货物被置于相关人的占有下时,财政部可以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签发或做出命令,禁止任何人在除非财政部批准并且遵守财政部可能设定的条件(如果存在的话)的情况下,以财政部确定的任何方式处理该扣押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
(2)当根据第1款a项扣押任何不动产时或根据第1款c项就该不动产签发或做出命令时,
a、财政部应当将该扣押或命令之情况通知于该货物进行书面登记的契约登记处的登记员,并向该登记员提交其需要的该货物的详细情况;
b、该登记员应当免费将针对该不动产契据的扣押或命令之详细情况登记在案。
(3)财政部应当
a、在根据第1款a项扣押任何金钱或货物之日后不迟于《1933年货币和外汇法》(1933年第9号法令)第9条第2款g项所指的期限之日将该金钱或货物,包括该金钱或货物产生的任何金钱或货物归还原占有之人或对其享有权利之人;
b、在上述归还之日,取消根据第1款b项或c项所签发或做出的任何命令,除非该金钱或货物或者与该命令相关的金钱或货物在该日之前根据本规章第22B条之规定已被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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