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2(第418和第419号)[参见表A]
(a)《移民(儿童监护)法1946》被《移民(杂项修正案)法1983》》第5部分(第9条到第20条)予以修正,其2(1)款的规定如下:
(1)在本法第(2)款所规定的条件下,本法案应该在《移民修正案法1983》生效之日起开始生效。
(b)《移民(儿童监护法1946)》被《成文(杂项)法(No. 1)1985》第3条予以修正,其第2(24)款的规定如下:
(24)依照本法案作出的《移民(儿童监护)法1946》修正案,应该在声明中所确定的日期生效。
(c)《移民(儿童监护)法1946》修正案,被依照《刑法典修正案(偷窃、诈骗、贿赂和相关的犯罪)法2000》附表2(第235号)予以修正,其第2(2)款和第(3)款规定如下:
(2)在本条规定的条件下,本条第(1)款未包括的法案之条款在声明所确定的日期生效(参见注释2)。
(3)若本法案附表1第15条没有依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在本法案收到皇室批准之日起的6个月内生效,则本条第(1)款没有包括的本法案之条款,在该期间结束后的第一日生效。本条款在本条的各款规定的条件下具有效力(参见注释2).
修正案列表
ad.为增加或插入,am.为修正,rep.为废止,rs.为废止且代替
┌─────────────┬───────────────────────────────┐
│受影响的条款 │如何受影响 │
├─────────────┼───────────────────────────────┤
│标题 │am.No.84,1983 │
├─────────────┼───────────────────────────────┤
│第3条 │rep.No.216,1973 │
├─────────────┼───────────────────────────────┤
│第4条 │am.No.29,1952;No.216,1973;No.84,1983;No.65,1985;No.45,1994│
│ │ │
├─────────────┼───────────────────────────────┤
│第4AAA条和第4AAB条 │ad.No.45,1994 │
├─────────────┼───────────────────────────────┤
│第4AA条 │ad.No.65,1985 │
├─────────────┼───────────────────────────────┤
│第4A条 │ad.No.29,1952 │
│ │am.No.216,1973;No.84,1983 │
├─────────────┼───────────────────────────────┤
│第5条 │am.No.216,1973;No.84,1983 │
├─────────────┼───────────────────────────────┤
│第6条 │am.No.62,1948;No.216,1973;No.84,1983 │
├─────────────┼───────────────────────────────┤
│第6A条 │ad.No.62,1948 │
│ │am.No.93,1966;No.84,1983 │
├─────────────┼───────────────────────────────┤
│第7条 │am.No.62,1948;No.84,1983 │
├─────────────┼───────────────────────────────┤
│第8条 │am.No.216,1973;No.84,1983 │
├─────────────┼───────────────────────────────┤
│第9条 │am.No.93,1966;No.84,1983 │
├─────────────┼───────────────────────────────┤
│第10条 │am.No.93,1966 │
├─────────────┼───────────────────────────────┤
│第11条 │rs.No.29,1952 │
├─────────────┼───────────────────────────────┤
│第11A条和第11B条 │ad.No.65,1985 │
│ │ │
├─────────────┼───────────────────────────────┤
│第12条 │am.No.62,1948;No.93,1966;No.216,1973;No.84,1983;No.65, │
│ │198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