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本条所规定的授权,能够随意撤消,且该授权不得阻止部长行使其权力或职能。
6、被公民儿童的监护
部长是澳大利亚境内的任何人和任何不动产的监护人,是在本法生效后抵达澳大利亚境内、并被排除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监护的非公民儿童的监护人,并且作为监护人,应该具有和被监护儿童的自然监护人一样的权力、权利、责任、职责和责任,直到该儿童年满18周岁,或永久地离开澳大利亚,或该本法案的条款停止适用于该儿童,而不论以上情况哪个首先出现。
6A、非公民儿童未经许可不得离开澳大利亚
(1)除非有部长的书面许可,非公民儿童不得离开澳大利亚。
(2)部长不得拒绝签发该许可书,除非其认为,签发该类许可证书将危害非公民儿童的利益。
(3)任何人不得违反本条的规定,帮助、教唆、计划或引诱非公民儿童离开澳大利亚。
违反该规定,处以200澳元的罚款或6个月监禁。
(4)本条的规定不得影响其他规范某人离开澳大利亚的法律之实施。
7、非公民儿童的监护
(1)部长可以将非公民儿童置于以下人的监护之下:
(a)愿意作为该儿童的监护人;
(b)部长认为适合作该儿童监护人的人,且该人因此而成为该儿童的监护人。
(2)若部长出于保护非公民儿童利益的需要,认为有必要,可以随时将该儿童从其监护人的监护下转移出去,并置于其他任何人的监护之下,该人因此成为该儿童的监护人。
8、各洲法律的除外条款
除非另有规定,本法案的条款不得影响各洲或地区有关儿童福利的法律条款对非公民儿童的适用。
9、非公民儿童所涉及的犯罪
若无法定理由(有证据证明该人有责任),任何人不得:
(a)将非公民儿童从其监护人的监护下转移,或密谋转移,或促使非公民儿童离群索居或逃避监护;
(b)明知非公民儿童被转移或离群索居或逃避监护,而包庇或隐匿该儿童,或阻止其回到其监护人的身边。
违反该规定,处以200澳元或6个月的监禁。
10、申请书中的错误声明
任何人不得在依照本法案而作出的任何申请中,就重要的细节问题作出错误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