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由于:
* *** 的法律的规定;
* 有*** 参加的引渡条约的规定;
* 由*** 向澳大利亚做出的担保;
该被引渡之人在引渡至*** 后,除非该人离开或有机会离开该引渡国,否则不会:
(i)在该引渡国因为声称于该人按照依据引渡法(1988)第24节第(1)条规定做出的授权书被引渡之前的罪行而被监禁或审判;除了该法案第22节第(4)条(d)款(i)项、(ii)项或(iii)项适用的罪行;
(ii)在该引渡国因为声称于该人按照依据引渡法(1988)第24节第(1)条规定做出的授权书被第一次引渡之前的罪行,以及为了引渡至第三国进行审判或惩罚的目的而被监禁;
*(da)被引渡人的罪行或罪行之一构成死刑,按照*** 发出的允诺:
* (加入被引渡人的姓名)不因该罪行受到审判;* 或
* 如果** 对该罪行进行审判,该被引渡之人不至于被判死刑;* 或
* 如果该被引渡之人被判死刑,死刑将不予执行;
因此现在本人,(加入其姓名和名称),作为澳大利亚联邦司法部长,依据该法案第25节第(1)条的规定,在此:
(e)要求你,作为对** 进行监管的人,将其让渡至警署官员的监管下;
(f)授权该警署官员监管并在需要和方便时拘留** ,并为了将其让渡至押解人以及移送出澳大利亚的目的进行移送;
(g)授权押解人监管** 并将其移送出澳大利亚至*** 某地,以便将其引渡给由引渡国指定接收** 的人。
日期: 19_ _
司法部长
*如果不适用则省去。
** 加入被监管人的姓名。
*** 加入引渡国的名称。
格式16 法案第28节
第3条例
依据法案第28节规定的新西兰授权书签注申请
本申请的送交对象是由引渡法(1988)做出规定的地方法官,(地方法官的姓名和名称)。
本人依据引渡法(1988)第28节的规定,代表新西兰政府,申请在本申请书中附加的新西兰拘捕(加入被拘捕人的姓名)授权书的签注(指出标号)。本申请书附加的书面证明(指出标号)详细说明了作为拘捕授权书有效对象的(加入被拘捕人的姓名)正在或被怀疑正在澳大利亚境内或去往澳大利亚的途中的有关情况。
日期: 19_ _
(申请者的签名和名称)
格式17 法案第28节
第3条例
依据法案第28节规定的新西兰授权书签注授权在澳大利亚境内授权书的执行
本授权书的发布对象是由引渡法(1988)做出规定的所有警署官员。
本人,(地方法官的姓名和名称),作为一名由引渡法(1988)做出规定的地方法官,依据该法案第28节的规定,在此授权并要求你拘捕与本签注相联系的新西兰授权书中指定的人(加入该人的姓名),无论*他/*她在联邦的任何州或任何地域,并将*他/*她尽可能快地带至其被拘捕所在州或地域的地方法官处,以便接受法律的审判。
日期: 19_ _
(地方法官的姓名和名称)
* 如果不适用则省去。
格式18 法案 第29节
第3条例
依据法案第29节规定做出的临时拘捕授权书的申请
本申请的送交对象是由引渡法(1988)做出规定的地方法官,(地方法官的姓名和名称)。
本人依据引渡法(1988)第29节的规定,代表新西兰政府,申请依据该节规定有关(加入被拘捕人的姓名)授权书的签发。本申请附加的书面证词(指出标号)中指明了已签发有关(加入被拘捕人的姓名)的新西兰授权书。
日期: 19_ _
(申请者的签名和名称)
格式19 法案第29节
第3条例
依据法案第29节规定签发的临时拘捕授权书
本授权书的发布对象是由引渡法(1988)做出规定的所有警署官员。
鉴于:
(a)依据引渡法(1988)第29节规定代表新西兰政府做出的有关(加入被拘捕人的姓名)的拘捕授权书的法定书面申请已送交至本法庭处;
(b)本法庭经申请附加的书面证明(指出标号)获知已签发有关该被拘捕之人的新西兰授权书;
(c)本法庭并未获得依据该法案第28节规定做出的有关该人授权书签注的申请;
(d)本法庭认为,依据该法案第29节规定签发有关** 的授权书,经各相关信息权衡后,被证明是正当的;
因此现在本人,(地方法官的姓名和名称),作为一名由引渡法(1988)做出规定的地方法官,依据该法案第29节的规定,在此授权并要求你拘捕** ,并将*他/*她尽可能快地带至其被拘捕所在州或地域的地方法官处,以便接受法律的审判。
日期: 19_ _
(签发授权书的地方法官的签名和名称)
* 如果不适用则省去。
** 加入人员的姓名。
格式20 法案第31节第(1)条
第3条例
依据法案第31节第(1)条的规定有关*搜查*和*拿获的授权书
本授权书的发布对象是由引渡法(1988)做出规定的所有警署官员。
鉴于:
(a)本法庭经有关书面证词获知有合理根据怀疑在(指出详细地点)存在某物(加入该物品的描述):
* 可以作为证明* 经签注的新西兰授权书/* 临时拘捕授权书(确认授权书)签发对象的罪行的证据;
* 被(加入该人的姓名)作为* 经签注的新西兰授权书/* 临时拘捕授权书(确认授权书)签发对象的罪行的结果而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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