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条例
(澳大利亚议会)
此次再版的引渡条例[根据引渡法(1988)生效]包括1988年第280号法定条例修正法案,如下表所示:
法定条例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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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号和年份 │ 公报通知日期 │ 生效日期 │ 适用、保全或过渡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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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8年第280号 │ 1988年11月30日 │1988年12月1日(见1988 │ - │
│ │ │ 年第S366号公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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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2年第333号 │ 1992年10月27日 │ 1992年10月27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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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一览表
“ad”指的是增加或插入;“am”指的是修正;“rep”指的是废除;“rs”指的是废除和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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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到影响的条款 │ 如何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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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3条 │ “rs”1992年第3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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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列表 │ “am”1992年第3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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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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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引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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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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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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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地方法官获取证人和案卷的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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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证人连续出席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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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不能出席证人的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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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证人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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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审查誓词或证言的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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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证人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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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有关地方法官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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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有关本法案职责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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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保证金的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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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被保释者拘捕后的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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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授权书-在澳大利亚境内人员的运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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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进一步授权书--在澳大利亚境内人员的运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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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附:列表格式
第1条 引用
本部分条例可被称为引渡条例(见本章第1条款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