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代理登记续订收费法
(澳大利亚议会 1997年12月17日)
移民代理登记续订收费法(1997)1997年第204号
该法案旨在征收移民代理的个人登记的续订费用。
内容:
移民代理登记续订收费法(1997)1997年第204号
[1997年12月17日通过]
澳大利亚议会颁布:
第一部分 简称
本法可以被引称为移民代理登记续订收费法(1997)
第二部分 生效日期
本法于1998年3月21日开始生效
第三部分 定义
在本法中,除非相反意思出现:
某一财政年度的登记续订的“费用限额”由第七部分规定其含义。
“登记代理”与1958年移民法第三部分的规定有着相同的含义。
第四部分 费用征收
从1998年3月21日起(含21日)开始征收作为个人代理登记的续订费用。
第五部分 谁必须付费?
凡登记续订的个人须付费用。
第六部分 付费金额
1、个人登记的续订费用的金额由约束该类个人的法规规定。
2、法规可以针对登记续订的不同类型的个人规定不同数额(包括零数额)。
3、法规不能规定超过费用限额的数额。
第七部分 什么是费用限额
1、截止于1998年6月30日末的财政年度中的登记续订的“费用限额”是1,100澳元。
2、计算下一财政年度的登记续订的“费用限额”可以通过:
(a)上一财政年度中的“费用限额”乘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
(i)根据细目三(3)中的公式计算出的指数调整系数;
(ii)1.0;同时
(b)将乘积约整为5澳元的最小倍数(将带零的2.5澳元的倍数约整至与其相邻的较高的5澳元的倍数)。
3、关于指数调整系数的公式,其中:
“消费者物价指数季期”是指终止于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或12月31日的3个月时期。
“指数”是指由澳大利亚统计学家公布的各类消费者物价指数(是8个首府城市的加权平均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