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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移民代理登记续订收费法

移民代理登记续订收费法
(澳大利亚议会 1997年12月17日)


  移民代理登记续订收费法(1997)1997年第204号

  该法案旨在征收移民代理的个人登记的续订费用。

  内容:

移民代理登记续订收费法(1997)1997年第204号
[1997年12月17日通过]

澳大利亚议会颁布:

第一部分 简称


  本法可以被引称为移民代理登记续订收费法(1997)

第二部分 生效日期


  本法于1998年3月21日开始生效

第三部分 定义


  在本法中,除非相反意思出现:

  某一财政年度的登记续订的“费用限额”由第七部分规定其含义。

  “登记代理”与1958年移民法第三部分的规定有着相同的含义。

第四部分 费用征收


  从1998年3月21日起(含21日)开始征收作为个人代理登记的续订费用。

第五部分 谁必须付费?


  凡登记续订的个人须付费用。

第六部分 付费金额



  1、个人登记的续订费用的金额由约束该类个人的法规规定。

  2、法规可以针对登记续订的不同类型的个人规定不同数额(包括零数额)。

  3、法规不能规定超过费用限额的数额。

第七部分 什么是费用限额



  1、截止于1998年6月30日末的财政年度中的登记续订的“费用限额”是1,100澳元。

  2、计算下一财政年度的登记续订的“费用限额”可以通过:
  (a)上一财政年度中的“费用限额”乘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

  (i)根据细目三(3)中的公式计算出的指数调整系数;

  (ii)1.0;同时

  (b)将乘积约整为5澳元的最小倍数(将带零的2.5澳元的倍数约整至与其相邻的较高的5澳元的倍数)。

  3、关于指数调整系数的公式,其中:
  “消费者物价指数季期”是指终止于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或12月31日的3个月时期。

  “指数”是指由澳大利亚统计学家公布的各类消费者物价指数(是8个首府城市的加权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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