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代理登记(申请)征税法(1992)-条款一览表
条款一览表部分
1、简称
2、生效日期
3、解释
4、赋税征收
5、免税
6、征税数额
7、由谁付税
详细标题
本法旨在征收个人申请登记为移民代理的赋税。
第一节 简称
1、本法可以被引称为移民代理登记(申请)征税法(1992)(见本章第一条款的注释)。
第二节 生效日期
2、本法于移民法修正法案(第3号)(1992)生效之日起生效。
(见本章第一条款的注释)
第三节 解释
3、在本法中,除非相反意思出现:
“入境申请人”、“移民协助”、“移民案件”、“支薪金的移民协助”和“登记申请”都与1998年移民法第2A部分中的有关规定含义相同。
第四节 赋税征收
4、做出登记申请的个人需付税。
第五节 免税
5、如果某人仅仅是以某个个人或组织的雇员或志愿者的身分提出为入境申请人提供移民协助,而这种个人或组织不收取入境申请者的费用,也不要求因为这种协助而得到其他回报,那么,该个人所做的登记申请不需付税。
第六节 征税数额
6、(1)就1995年6月1日后(含1日)开始的财政年度中做出的登记申请,在受细目(3)辖制的情况下,须支付的赋税数额由以下公式计算得出:
新联邦政府最终消费开支数值 x 相关基数价格
联邦政府最终消费开支基数数值
其中:
“新联邦政府最终消费开支数值”指的是根据以下方法计算出的数值:
(a)获取由财政部发布前一财政年度1月1日后的联邦政府最终消费开支绝对价格紧缩数值的第一组;
(b)找出与终止于前一财政年度12月31日这段期间相联系的数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