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移民(卫生服务)收费法(1991)是根据移民立法修正案(1994)第85节进行修正,其中第2条第(3)款做出如下规定:
(3)本法案其他条款于移民改革法(1992)第3节生效之日后立即生效,第3节于1994年9月1日生效。
(b)移民(卫生服务)收费法(1991)是根据移民立法修正案(第1号)(1997)列表1(第28款)进行修正,其中第2条第(1)款做出如下规定:
(1)列表1的生效日期另由公告确定。
修正案一览表
“ad”指的是增加或插入 “am”指的是修正 “rep”指的是废除 “rs”指的是废除和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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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到影响的条款 │ 如何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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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节 │ Am1994年第60号法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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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节 │ Am1994年第60号法案、1997年第27号法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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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7节 │ Am1994年第60号法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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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A
适用、保全或过渡条款
移民立法修正案(第1号)(1997)(1997年第27号法案)
29、适用
(1)根据本列表第13款制定的修正案对本款生效前、生效时或生效后做出的申请适用。
(2)移民(教育)法(1971)和移民法(1958)根据本列表制定的其余修正案条款对移民(签证申请)收费法(1997)生效前、生效时或生效后做出的签证申请适用。
注释:根据第30条的规定,于移民(签证申请)收费法(1997)生效前做出的某些申请将被视作在生效之日后做出。
30、过渡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