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卫生服务)收费法(1991)
(澳大利亚议会 1991年12月18日)
[1] 1.简称(见注释1)
[2] 2.生效日期(见注释1)
[3] 3.解释
[4] 4.法案适用的地域范围
[5] 5.费用征收
[6] 6.费用数额
[7] 7.费用免除
移民(卫生服务)收费法(1991) 1991年第197号修正法案
该法案经整理并于1999年6月16日生效(包括修正案称为1997年第27号法案)。该法案由堪培拉司法部长部署的立法起草办公厅制定。
内容
该法案旨在向准予某些签证和入境许可证的人征收费用。
1、简称(见注释1)
本法案可被引称为移民(卫生服务)收费法(1991)。
2、生效日期(见注释1)
本法案于获得御准之日起生效。
3、解释
(1)在本法案中,除非有相反的意思表示:
“费用”指根据第6节的规定须支付的费用。
“入境许可证”和1994年9月1日前生效的移民法(1958)中规定的含义相一致。
“指数数字”指由澳大利亚统计学家发布的和季度相关的所有类型消费者物价指数字,为8座首府城市的加权平均值。
“相关年”指的是于1992年8月21日开始计算的12个月期间及此后的每12个月的期间。
(2)除非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出现,否则在本法案中出现的针对移民法(1958)所规定的术语与其在该法案中规定的含义相同。
4.法案适用的地域范围
本法案适用于:
(a)珊瑚海群岛地区;
(b)椰树(龙骨)岛地区;
(c)圣诞岛地区;
并且按照本法的规定,以上地域将被视作澳大利亚的一部分。
5、费用征收
(1)如果某个人于1991年8月21日或以后做出申请,且申请之日在关于签证和入境许可的移民(签证申请)收费法(1997)生效之前,那么该个人应支付费用,并且:
(a)如果在本法案生效日期前签证或入境许可证已被准予--根据移民法(1958)第181节第(1)条(h)款的规定制定的规章要求给予试图进入或留在澳大利亚的申请者援助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