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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移民(签证申请)收费法(1997)

  (a)只采用根据最新公布的消费者物价指数参考基数而公布的指数数字;

  (b)不采用替代先前公布的指数数字的指数数字(除非该替代指数数字已考虑到参考基数的变化)。

  (5)如果根据第(2)节中的公式计算出来的数额不是5澳元的倍数,那么该数额将按照以下方法约整:

  (a)如果该数额超过5澳元最邻近的较小倍数2.5澳元或更多时--则将该数额约整至5澳元最邻近的较高倍数;

  (b)在其他情形中--将该数额约整至5澳元最邻近的较小倍数。

  移民(签证申请)收费法(1997)的注释

  注释1:此次整理的移民(签证申请)收费法(1997)包括1997年第26号修正案,如下表所示。

  法案一览表


┌────────┬────────┬────────┬────────┬────────┐
│法案      │编号和年份   │通过日期    │生效日期    │适用、保全或过渡│
│        │        │        │        │条款      │
├────────┼────────┼────────┼────────┼────────┤
│移民(签证申请)│1997年第26号  │1997年4月10日  │1997年5月1日  │(见1997年第S168│
│收费法(1997) │        │        │        │号公报 )    │
├────────┼────────┼────────┼────────┼────────┤
│移民(签证申请)│1999年第37号  │1999年5月31日  │1997年5月1日  │        │
│收费修正案(1999│        │        │        │        │
│)       │        │        │        │        │
└────────┴────────┴────────┴────────┴────────┘


  (a)移民(签证申请)收费法(1997)是根据移民(签证申请)收费修正案(1999)列表1进行修正,其中第2部分做出如下规定:本法案于移民(签证申请)收费法(1997)生效后立即生效。

  修正案一览表

  “ad”指的是增加或插入 “am”指的是修正 “rep”指的是废除 “rs”指的是废除和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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