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部分 1996年7月1日或其后申请的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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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所申请的签证或入境许可证的种类和适用的情况 │金额 │
│ │ │ $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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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 │商业技术(移民)(AD类) │ │
│ ├───────────────────────┼─────────┤
│ │(a)申请人符合基本标准 │4,405 │
│ ├───────────────────────┼─────────┤
│ │(b)申请人符合辅助标准 │2,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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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 │允许的亲属(移民)(AJ类)(申请人符合基本标准│2,200 │
│ │或辅助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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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 │卓越的才能(移民)(AJ类)(申请人符合基本标准│2,200 │
│ │或辅助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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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 │雇主任命(移民)(AN类) │ │
│ ├───────────────────────┼─────────┤
│ │(a)申请人符合基本标准 │4,405 │
│ ├───────────────────────┼─────────┤
│ │(b)申请人符合辅助标准 │2,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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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 │新西兰公民的家属(移民)(AP类)(申请符合基本│2,200 │
│ │或辅助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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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 │前公民(移民)(AQ类)(申请人符合基本标准或辅│2,200 │
│ │助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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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 │前居民(移民)(AR类)(申请人符合基本标准或辅│2,200 │
│ │助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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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 │独立(移民)(AT类)(申请符合基本标准或辅助标│2,200 │
│ │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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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 │劳动协议(移民)(AU类) │ │
│ ├───────────────────────┼─────────┤
│ │(a)申请人符合基本标准 │4,405 │
│ ├───────────────────────┼─────────┤
│ │(b)申请人符合辅助标准 │2,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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