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 在1995年11月1日到1996年7月30日(包括该日期)期间申请的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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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所申请的签证或入境许可证的种类和适用的情况 │金额 │
│ │ │$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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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 │商业技术(移民)(AD类) │ │
│ ├───────────────────────┼─────────┤
│ │(a)申请人符合基本标准 │4,415 │
│ ├───────────────────────┼─────────┤
│ │(b)申请人符合辅助标准 │2,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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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 │允许的亲属(移民)(AJ类)(申请人满意的基本标│2,205 │
│ │准或辅助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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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 │卓越的才能(移民)(申请人符合基本标准或辅助标│2,205 │
│ │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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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 │雇主任命(移民)(AN类) │ │
│ ├───────────────────────┼─────────┤
│ │(a)申请人符合基本标准 │4,415 │
│ ├───────────────────────┼─────────┤
│ │(b)申请人符合辅助标准 │2,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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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 │新西兰公民(移民)(AP类)(申请人符合基本标准│2,205 │
│ │或辅助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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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 │前公民(移民)(AQ类)(申请人符合基本标准或辅│2,205 │
│ │助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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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 │前居民(移民)(第AR类)(申请人符合基本标准或│2,205 │
│ │辅助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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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 │独立(移民)(AT类)(申请人符合基本标准或辅助│2,205 │
│ │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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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 │劳动协议(移民)(AU类)劳动协议 │ │
│ ├───────────────────────┼─────────┤
│ │(a)申请人符合基本标准 │4,415 │
│ ├───────────────────────┼─────────┤
│ │(b)申请人符合辅助标准 │2,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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