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在1994年9月1日到1995年10月31日(包括该日)提出申请的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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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所申请的签证或入境许可证的种类和适用的情况 │金额 │
│ │ │ $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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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商业技术(移民)(AD类) │ │
│ ├──────────────────────┼─────────┤
│ │a)符合基本标准的申请者 │4,080 │
│ ├──────────────────────┼─────────┤
│ │(b)申请者符合辅助标准, │2,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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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允许的亲属(移民)(AJ类)(申请人符合辅助标│2,040 │
│ │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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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卓越的才能(移民)(AL类)(申请人符合基本标│2,040 │
│ │准或辅助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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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雇主任命(移民)(AN类) │ │
│ ├──────────────────────┼─────────┤
│ │(a)申请人符合基本标准, │4,080 │
│ ├──────────────────────┼─────────┤
│ │(b)申请人符合辅助标准 │2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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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新西兰公民的亲属(移民)(AP类)(申请人符合│2,040 │
│ │基本标准或辅助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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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前公民(移民)(AQ类)(申请人符合基本标准或│2,040 │
│ │辅助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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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前居民(移民)(AR类)(申请人符合基本标准或│2,040 │
│ │辅助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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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独立(移民)(AT类)(申请人符合基本标准或辅│2,040 │
│ │助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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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劳动协议(移民)(AU类) │ │
│ ├──────────────────────┼─────────┤
│ │(a)申请人符合基本标准, │4,080 │
│ ├──────────────────────┼─────────┤
│ │(b)申请人符合辅助标准 │2,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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