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教育)收费规定
成文法令1993第30号,根据《移民(教育)收费法1992》的规定予以修改。
该整理于1998年9月25日生效,(包括SR996第213号修正案)。由堪培拉检查总署立法起草办公室予以准备。
《移民(教育)收费规章》SR1993第30号,根据《移民(教育)收费法1992》的规定,予以修正。
1、引文(参见注释1)
本规章可以称之为《移民(教育)收费规章》。
2、生效日期
本规章在1993年3月1日生效。
3、解释
(1)在本规章中,除非有相反的规定,
《移民法》指1958年《移民法》。
宗教团体,指一定人的集合(不论该人是否参加了该团体),该集合的收入无须依照《所得税估价法1936》第23(e)项的规定来交纳所得税。
宗教身份,指
(a)其职责基本上是宗教性的,
(b)履行该职责要求有宗教训练。
法案指《移民(教育)收费法1992》。
(2)在该规章中,除非有相反的规定,为移民规章之宗旨而界定的表达,和移民规章中的含义一致。
4、免签证
(1)依界定法案第3(2)条所规定的“免签证”之宗旨,以下所规定的签证,为免签签证,
(a)移民规章中所规定的以下各类和亚类签证:
(i)收养(移民)签证(AA)类,
(ia)商业技术(居住)(BH类),
(ib)互助(移民)(第BI类),
(ii)父母(移民)(AX类),
(iii)近亲属(移民)(AY类),
(iv)返还(居住)(BB类),
(v)领土庇护(居住)(BE类),
(vi)第805亚类(技术),
(vii)第806类(家庭),
(viii)第808亚类(确证的居住),
(ix)第814亚类(互助),
(ixa)832亚类(亲密的关系)
(ixb)第832亚类,(某非法的非居民),
(x)第866亚类(保护),
(b)过渡(永久)签证的申请等同于在1994年9月1日之前,对本条第(2)款所规定的入境许可证提出的申请;
(c)(3)和(4)项规定所确定的签证,
(2)依(1)(b)项之宗旨,移民规章(1993)所规定的以下入境许可证:
(a)以下各类许可证中的任何1.2团体(永久居民(入境之后))入境许可证,
(i)800类(领土庇护),
(ii)805类(技术职业),
(iii)806类(家庭和其他密切的关系(入境之后)),
(iv)808类(确证),
(v)第810类(难民(永久)),
(vi)第812类(1989年12月(永久))
(vii)814类(互助(永久)),
(viii)第815类(PRC(永久)),
(ix)816类(专业(永久)),
(x)817类(保护(永久)),
(xi)818类(高质量的岸上东西(永久));
(b)根据该规章2.28(1)(b)项的规定,通过在入境管制地点出示旅游签证的方式申请永久入境许可证;
(3)为(1)(c)项之宗旨,1993年移民规章所规定的以下签证,
(a)以下任何一类的1.1团体(移民)签证:
(i)102类(收养),
(ii)103类(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