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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移民(教育)收费规定

移民(教育)收费规定


  成文法令1993第30号,根据《移民(教育)收费法1992》的规定予以修改。

  该整理于1998年9月25日生效,(包括SR996第213号修正案)。由堪培拉检查总署立法起草办公室予以准备。

  《移民(教育)收费规章》SR1993第30号,根据《移民(教育)收费法1992》的规定,予以修正。

  1、引文(参见注释1)
  本规章可以称之为《移民(教育)收费规章》。

  2、生效日期
  本规章在1993年3月1日生效。

  3、解释
  (1)在本规章中,除非有相反的规定,

  《移民法》指1958年《移民法》。

  宗教团体,指一定人的集合(不论该人是否参加了该团体),该集合的收入无须依照《所得税估价法1936》第23(e)项的规定来交纳所得税。

  宗教身份,指

  (a)其职责基本上是宗教性的,

  (b)履行该职责要求有宗教训练。

  法案指《移民(教育)收费法1992》。

  (2)在该规章中,除非有相反的规定,为移民规章之宗旨而界定的表达,和移民规章中的含义一致。

  4、免签证
  (1)依界定法案第3(2)条所规定的“免签证”之宗旨,以下所规定的签证,为免签签证,

  (a)移民规章中所规定的以下各类和亚类签证:

  (i)收养(移民)签证(AA)类,

  (ia)商业技术(居住)(BH类),

  (ib)互助(移民)(第BI类),

  (ii)父母(移民)(AX类),

  (iii)近亲属(移民)(AY类),

  (iv)返还(居住)(BB类),

  (v)领土庇护(居住)(BE类),

  (vi)第805亚类(技术),

  (vii)第806类(家庭),

  (viii)第808亚类(确证的居住),

  (ix)第814亚类(互助),

  (ixa)832亚类(亲密的关系)

  (ixb)第832亚类,(某非法的非居民),

  (x)第866亚类(保护),

  (b)过渡(永久)签证的申请等同于在1994年9月1日之前,对本条第(2)款所规定的入境许可证提出的申请;

  (c)(3)和(4)项规定所确定的签证,

  (2)依(1)(b)项之宗旨,移民规章(1993)所规定的以下入境许可证:

  (a)以下各类许可证中的任何1.2团体(永久居民(入境之后))入境许可证,

  (i)800类(领土庇护),

  (ii)805类(技术职业),

  (iii)806类(家庭和其他密切的关系(入境之后)),

  (iv)808类(确证),

  (v)第810类(难民(永久)),

  (vi)第812类(1989年12月(永久))

  (vii)814类(互助(永久)),

  (viii)第815类(PRC(永久)),

  (ix)816类(专业(永久)),

  (x)817类(保护(永久)),

  (xi)818类(高质量的岸上东西(永久));

  (b)根据该规章2.28(1)(b)项的规定,通过在入境管制地点出示旅游签证的方式申请永久入境许可证;

  (3)为(1)(c)项之宗旨,1993年移民规章所规定的以下签证,

  (a)以下任何一类的1.1团体(移民)签证:

  (i)102类(收养),

  (ii)103类(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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