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移民(教育)收费法(1992)依据移民立法修正案(1994)第85节的规定进行修正,其中第2节第(3)条做出如下规定:
(3)本法案的其他剩余条款于移民改革法(1992)第3节生效后立即生效。第3节于1994年9月1日生效。
(b)移民(教育)收费法(1992)依据移民立法修正案(第1号)(1997)的规定进行修正,其中第2节第(1)条和第(3)条做出如下规定:
(1)列表1的生效日期另由公告确定(见注释2);
(2)如果列表1在获得御准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依据第(1)条的规定生效,那么列表1在该段期间结束后的第二天生效(见注释2)。
修正案一览表
“ad”指的是增加或插入;“am”指的是修正;“rep”指的是废除;“rs”指的是废除和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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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到影响的条款 │ 如何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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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节 │ “am”1994年第6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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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节 │ “am”1994年第6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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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节 │ “am”1995年第1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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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移民(教育)收费法(1971)依据移民立法修正案(第1号)(1997)列表1(第18、19、29、30款)的规定进行修正,可应用条款做出如下规定:
列表1 - 有关签证申请收费的修正案
第1部分 - 修正案
18.第5节(a)款
在“1993”之后,加入“且在移民(签证申请)收费法(1997)生效日期前”。
19、在第5节(a)条之后,加入:
(aa)在移民(签证申请)收费法(1997)生效日期前支付的做出相关申请应支付的签证申请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