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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移民(教育)收费法(1992)

  (1)在以下情形中,不需支付英语教育费用:

  (a)有关为免税签证而做出的申请;或

  (b)有关为免税入境许可证而做出的申请。

  (2)在以下情形中,亦不需支付英语教育费用:

  (a)申请者在交纳费用前撤回申请;或

  (b)先前为申请签证或入境许可证已支付了费用且并未收到退还费用的人做出的申请;或

  (c)做出申请时为澳大利亚永久居民的人做出的申请。

第8节  申请者支付费用


  申请者应支付相关申请的英语教育费用。

第9节  授权


  部长大臣可以通过由其署名的书面文件将其依据本法案规定的部分或全部的权力授予其部署的官员。

第10节  规章条例

  总督可以制定规定如下事项的规章条例:

  (a)本法案要求做出规定的事项或许可做出规定的事项;或

  (b)需要或便利做出规定的事项,以便使本法案得到实行。

  注释

  1、此次再版的移民(教育)收费法(1992)包含1992年第177号修正法案,如下表所示。
  法案一览表

┌────────┬────────┬────────┬────────┬────────┐
│法案      │编号和年份   │通过日期    │生效日期    │适用、保全或过渡│
│        │        │        │        │条款      │
├────────┼────────┼────────┼────────┼────────┤
│移民(教育)收费│1992年第177号  │1992年12月16日 │1993年3月1日  │        │
│法(1992)   │        │        │        │        │
├────────┼────────┼────────┼────────┼────────┤
│移民立法修正案(│1994年第60号  │1994年4月9日  │第85节:(a)  │        │
│1994)     │        │        │        │        │
├────────┼────────┼────────┼────────┼────────┤
│移民(教育)收费│1995年第113号  │1995年9月29日  │1995年11月1日( │第3节第(2)条 │
│修正案(1995) │        │        │见1995年第GN43号│        │
│        │        │        │公报)     │        │
├────────┼────────┼────────┼────────┼────────┤
│移民立法修正案(│1997年第27号  │1997年4月10日  │列表1(第18、19 │        │
│第1号)(1997) │        │        │、29、30款):[ │        │
│        │        │        │见(b)和注释2]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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