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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移民(教育)收费法(1992)

第5节  英语教育费用的征收(见注释2)


  非澳大利亚公民做出的申请应支付英语教育费用,如果:

  (a)该申请是为了持续签证并且于1993年1月1日或以后做出;

  (b)部长大臣向该申请者发出通知,其中包含:

  (i)移民法(1958)第24节中第(3)条(ab)款提及的于1994年9月1日前有效的声明类型,或依据该法案第24节中第(b)条(aa)款或第34节中第(3)条(aa)款规定做出的于该段时间有效的通知;或

  (ii)包含有移民法(1958)第26ZEA节中第(3)条提及的声明类型的通知。

  (c)由于第7节的规定,申请者并未免除因申请而需交纳的费用。

第6节  英语教育收费数额


  (1)在不违反本节规定的情况下,有关申请的英语教育收费数额为不超过适用的收费限额,并且由申请者为其成员的相关的申请者所在阶层做出规定的数额。

  (2)于1995年7月1日开始的财政年中做出的相关申请所适用的收费限额,依据第(3)条的规定,为利用以下公式计算出来的数额:

  (注:此处的公式缺,原文以及法律来源均没有此公式)

  其中:

  “新联邦政府最终消费开支数值”指的是用以下方法计算出来的数值:

  (a)将第一组联邦政府最终消费开支数值绝对价格紧缩指数由财政部于上一财政年度1月1日以后发布;

  (b)找出与在上一财政年度截止于12月31日的那段期间相联系的数值;

  (c)该数值即为新联邦政府最终消费开支数值。

  “基数联邦政府最终消费开支数值”指的是用以下方法计算出来的数值:

  (a)将第一组联邦政府最终消费开支数值绝对价格紧缩指数由财政部于上一财政年度1月1日以后发布;

  (b)找出与截止于1993年12月31日的那段期间相联系的数值;

  (c)该数值即为基数联邦政府最终消费开支数值。

  (3)如果依据第(2)条中的公式计算出来的数值不是5澳元的倍数,则该数值应按照以下方法进行约整:

  (a)如果该数值超过5澳元最相邻近且较低之倍数2.5澳元或更多时--则将其约整至5澳元最相邻近且较高之倍数;

  (b)在其他情形下--将该数值约整至5澳元最相邻近且较低之倍数。

第7节  英语教育费用的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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