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教育)收费法(1992)
(澳大利亚议会 1992年12月16日)
移民(教育)收费法(1992)于1997年4月24日整理完毕。
内容 该法案旨在向由需要英语语言教育的人做出的某些签证和入境许可证的申请征收费用。
第1节 简称(见注释1)
该法案可被称为移民(教育)收费法(1992)。
第2节 生效日期
该法案于1993年3月1日生效。
第3节 解释
(1)在本法案中,除非有相反意思表示,考虑到移民法(1958)的规定而做出定义的用语和其在该法案中的含义相同。
(2)在本法案中,除非有相反意思的表示:
“英语教育费用”指的是依据第5节的规定而征收的费用。
“免税的入境许可证”指的是:
(a)部长大臣确实以下事宜时签发的入境许可证:
(i)对于申请者来说,在澳大利亚永久居住是合适的做法;且
(ii)这种永久居住不会损害澳大利亚本国的利益;或
(b)申请入境许可证之人是以下人员的配偶、受抚养的子女或年老的父母:
(i)澳大利亚公民;或
(ii)永久居民;或
(c)考虑到本定义而做出规定的入境许可证。
“免税的签证”指的是:
(a)部长大臣确认以下事宜时签发的签证:
(i)对于申请者来说,在澳大利亚永久居住是合适的做法;且
(ii)这种永久居住不会损害澳大利亚本国的利益;或
(b)申请签证之人是以下人员的配偶、受抚养的子女或年老的父母:
(i)澳大利亚公民;或
(ii)永久居民;或
(c)考虑到本定义而做出规定的签证。
“永久居民”指的是在澳大利亚惯常居住的人,并且该人在澳大利亚连续的合法居住并不受法律施加的时间的限制。
“持续签证”指的是:
(a)由移民法(1958)做出规定的于1994年9月1日前有效的永久入境许可证;或
(b)永久签证。
第4节 法案适用的地域范围
本法案适用的地域范围和移民法(1958)的适用地域范围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