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i)特许养老金卡,
(b)社会保障部门依《医疗保险法1973》之宗旨而签发的《卫生保健卡》;
(c)依《退伍军人权利法1986》之宗旨而由退伍军人事务处理部门而签发的以下卡片:
(i)从属待遇权利卡,
(ii)养老金健康福利卡,
(iii)特许养老金卡。
(2)依法案第4A之宗旨,依登记为求职者的人,如果,
(a)根据CES被登记为,
(i)失业的人,或
(ii)为兼职,或被临时或偶然雇佣。
(b)并且符合以下标准:
(i)正在积极地寻找全职工作,
(ii)该人,
(A)被体格限制在兼职工作上,
(B)正在积极寻找与该限制条件相适应的工作,
(iii)该人
(A)接受了《社会保障法1991》第2.14部分所规定的的疾病福利,
(B)曾被伤残委员会提交于CES,且,
(C)同意CES所开发的活动计划。
5A,无须交纳法案第4B(e)和第4C(e)项所规定的英语课之费用的人
法案第4条所规定的英语课程之人,不适用法案第4B或第4C条所规定的英语课程费用。
6,法案第4D(3)(b)项所规定的问题
依法案第4D(3)(b)项之宗旨,应该规定以下问题:
(a)法案第4D条所规定的人之雇佣记录;
(b)该人学习英语的记录;
(c)该人生病的时间;
(d)该人所须承担的家庭责任;
(e)在签证生效日之后的36个月内,离开澳大利亚的时间。
注释1
本编纂中所规定的《移民(教育)规章1992》(依照《移民教育规章1971》而生效),包括按照下表予以修正的成文法令1992第432号。
保留或过渡性条款的适用如下:
成文法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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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和号码 │在公报上公告的日期 │生效日期 │除外条款或过渡条款的│
│ │ │ │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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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 No. 432 │1992年12月24日 │1993年1月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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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 No. 31 │1993年2月12日 │1993年3月1日 │ │
├────────────┼─────────────┼──────────────┼──────────┤
│1993 No. 54 │1993年5月4日 │注册信息3: │ │
│ │ │ 1993年1月1日 │ │
│ │ │其余的: 1993年5月4日 │ │
├────────────┼─────────────┼──────────────┼──────────┤
│1994 No. 142 │1994年5月23日 │1994年1月1日 │ │
│ │ │ │ │
├────────────┼─────────────┼──────────────┼──────────┤
│1995 No. 303 │1995年10月26日 │1995年11月1日 │ │
├────────────┼─────────────┼──────────────┼──────────┤
│1997 No. 136 │1997年6月23日 │1997年7月1日 │ │
├────────────┼─────────────┼──────────────┼──────────┤
│1997 No. 280 │1997年10月1日 │1997年10月1日 │ │
├────────────┼─────────────┼──────────────┼──────────┤
│1997 No. 405 │1997年12月24日 │1998年1月1日 │ │
├────────────┼─────────────┼──────────────┼──────────┤
│1999 No. 90 │1999年6月4日 │1999年7月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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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No. 46 │2001年3月16日 │2001年3月1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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