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教育)规章1992
编纂信息
《移民(教育)规章1992》,成文规则1992年第432号,根据《移民(教育)法1971》予以修正。
本编纂在2001年4月1予以准备,参照了堪培拉检察总署法律起草办公室所准备的SR2001第46号修正案。
1,规章的名称(参见注释1):
本规章称之为《移民(教育)规章1992》。
2,生效日期:
本规章在1993年1月1日生效。
3,解释:
在本规章中,除非有相反的规定,“CES”的含义与《社会保障法1991》中的含义一致。
“正式课程”,与规定的英语课程相关,指完成该课程后,能够达到该课程所规定的使用英语的目的或进步。
“规定的英语课程”,指依据《法案》第4条所规定的英语课程。
法案指《移民(教育)法1971》。
4,费用
对规定的英语课程而言,
(1)规定的英语课程费用是指:
(a)若为正式课程,285澳元,
(b)在其他情况下,60澳元。
(2)费用在课程开始时付清。
(3)若规定的英语课程登记的人,在登记时具备以下情况,则可以不支付费用:
(a)是法案第4A条所规定的含义上的卫生保健卡之持有人;
(b)是该条所规定的已登记的求职者;
(c)是互助(临时)(UG类)或配偶(临时)(UF类)签证的持有人;或,
(d)是第820(亚类)(配偶)或826亚类(互助)签证的持有人;
(e)是地位决定(临时)(UH类)签证的持有人。
(4)若部长认为,已经对规定的英语课程支付费用的人,在登记时应当免除本条第3款的所规定的费用,则部长必须将已付的款项退回。
5,法案第4A条的定义
(1)依法案第4A条之宗旨,依《国民保健法1953年》之宗旨,由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
(a)如下命名的卡片,
(i)健康福利卡,或
(ii)养老金健康福利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