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一州中非公民儿童的监护事宜,该州的权力机关应保留一份监护人登记簿,其中应具备如下信息:
(a)每一监护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和宗教信仰;
(b)受监护人监护的每一儿童的姓名;
(c)每一受监护儿童的年龄、性别和宗教信仰;
(d)联合王国中受监护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的姓名、住址和职业;
(e)该儿童抵达澳大利亚的日期,以及该儿童抵达澳大利亚所乘船舶的名称;
(f)部长大臣确定的此类其他信息。
第8条 监护人住址变动的通知
(1)如果监护人计划变动其居住州的住址,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该监护人应至少在变动前七天将其变动意向通知给其居住州的权力机关。
(2)如果对监护人而言,上述通知其变动意向的方法不可施行,那么该监护人应尽快地通知其变动意向或变动情况(如果住址已发生变动)。
第9条 移送出一州或一地域的同意
(1)除非获得其居住州权力机关的同意,非公民儿童的监护人不得将该儿童移送出该州,或允许该儿童离开或被移送出该州。
(2)对非公民儿童的移送做出同意的一州的权力机关应立即在监护人登记簿中注释移送信息,并且在该儿童被移送至其他州的情形下,注释该被移送州的权力机关以及由其保留的监护人登记簿中的入境信息和有关监护人及非公民儿童的信息。
第10条 发生儿童潜逃等情况时的通知发布
如果非公民儿童:
(a)潜逃或脱离其监护人的监护;
(b)身患重病或遭遇重大变故;或
(c)死亡;
那么,其监护人应立即将该情况通知其所居住州的权力机关,并且按照该权力机关为该儿童做出的有关指令行事。
第11条 发生潜逃等情况的儿童在其他州或其他地域
如果非公民儿童:
(a)已潜逃;
(b)已非法脱离于其监护人的监护;或
(c)在没有获得其监护人所居住州权力机关同意的情况下,已被移送或已离开该州;
并且,该非公民儿童于澳大利亚境内被发现,那么联邦一州或一地域警察部门的成员,或经权力机关授权而行使本条例权力的人,可以拿获该儿童,将其监控并且将其移送给有权对该儿童进行监护的人员或权力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