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护照法(1938)依据行政变更(最终的条款)法(1976)第3节的规定进行修正,其中第2节中第(7)条做出如下规定:
(7)于列表中规定的依据本法案进行修正的法案应被视为于1975年12月22日起开始生效。
(b)护照修正法案(1984)依据成文法(杂项规定)(第1号)(1985)第3节的规定进行修正,其中第2节中第34条做出如下规定:
(34)依据本法案对护照修正法案(1984)进行的修正应被视为在先前法案生效时开始生效。
(c)护照法(1938)依据成文法(杂项规定)(第1号)(1985)第3节的规定进行修正,其中第2节中第33条做出如下规定:
(33)依据本法案对护照法(1938)进行的修正应被视为在护照修正法案(1984)生效时开始生效。
(d)护照法(1938)依据家庭法改革(最终的修正)法(1995)列表1(第50-54款)的规定进行修正,其中第2节第(2)条做出如下规定:
(2)依据列表1第1部分、第2部分、第3部分、第4部分、第6部分、第8部分、第9部分和第10部分进行的修正应被视为在家庭法改革法案(1995)第31节生效时开始生效。
(e)护照法(1938)依据成文法修正法案(1996)列表5(第112-114款)的规定进行修正,其中第(2)节中第(1)款做出如下规定:
(1)依据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本法案于获得御准之日起生效。
(f)护照法(1938)依据外交事务和贸易立法修正案(1997)列表1(第30款)的规定进行修正,其中第2节中第(3)条做出如下规定:
(3)依据本法案对护照法(1938)第10节进行的修正应在本法案获得御准之日后28日生效。
修正案一览表
“ad”指的是增加或插入;“am”指的是修正;“rep”指的是废除;“rs”;指的是废除和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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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影响的条款 │ 如何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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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节 │ “am”1973年第2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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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A节 │ “ad”1979年第1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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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节 │“am”1948年第85号;1973年第216号;1976年第91号;1979年第103号和第155号; │
│ │ 1980年第70号;1984年第168号;1995年第140号;2000年第1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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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A节 │ “ad”2001年第35号 │
├────────────┼─────────────────────────────────────┤
│ 第6节 │ “am”1979年第103号;“rs”1984年第168号;“am”1996年第43号 │
├────────────┼─────────────────────────────────────┤
│ 第6AA、6AB条 │ “ad”1984年第168号;“am”1996年第43号 │
├────────────┼─────────────────────────────────────┤
│ 第6A节 │ “ad”1979年第103号 │
├────────────┼─────────────────────────────────────┤
│ 第7节 │ “rs”1948年第85号;“am”1973年第216号;1979年第103号;1984年第168号 │
├────────────┼─────────────────────────────────────┤
│ 第7A节 │ “ad”1979年第103号;“am”1984年第168号;1995年第140号;1996年第43号 │
├────────────┼─────────────────────────────────────┤
│ 第7B节 │ “ad”1979年第103号;“am”1984年第168号;1991年第123号 │
├────────────┼─────────────────────────────────────┤
│ 第7C节 │ “ad”1979年第103号;“am”1984年第168号 │
├────────────┼─────────────────────────────────────┤
│ 第7D、7E条 │ “ad”1979年第103号;“am”1984年第168号;1996年第43号 │
├────────────┼─────────────────────────────────────┤
│ 第8节 │ “am”1996年第93号;1979年第103号;1984年第168号;1996年第43号 │
├────────────┼─────────────────────────────────────┤
│ 第8A节 │ “ad”1979年第103号;“am”1984年第168号;1996年第43号 │
├────────────┼─────────────────────────────────────┤
│ 第9节 │“am”1966年第93号;1973年第216号;1979年第103号;1984年第168号;1985年第6│
│ │ 5号;1996年第43号 │
├────────────┼─────────────────────────────────────┤
│ 第9A节 │ “ad”1979年第103号;“am”1984年第168号;1996年第43号;2001年第35号 │
├────────────┼─────────────────────────────────────┤
│ 第9B节 │“ad”1979年第103号;“am”1984年第168号;1996年第43号;“rs”2000年第137 │
│ │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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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C节 │ “ad”1979年第103号;“am”1984年第168号;2001年第35号 │
├────────────┼─────────────────────────────────────┤
│ 第10节 │“am”1966年第93号;“rs”1979年第103号;“am”1984年第168号;1997年第150 │
│ │ 号;2001年第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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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1节 │ “rs”1979年第103号;“am”1984年第1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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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1A-11C条 │ “ad”1984年第168号;1996年第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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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2节 │ “am”1966年第93号;1979年第103号;1984年第16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