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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护照法(1938)

  (e)该人依据联邦法律、一州或一个地域的法律,有权对该未成年人行使监护、照管等职责。

  (9)第(8)条(a)款、(b)款、(c)款和(d)款中的用语和家庭法(1975)中的用语含义相同。

第7B节  对特定人员护照不予签发



  如果出现以下情形,除非部长大臣、经核准的高级官员或经核准的官员另有指令,被授权官员不得向该人签发澳大利亚护照:

  (a)被授权官员有理由确信存在于澳大利亚签发的拘捕该人的有效授权书;或

  (b)被授权官员有理由确信由于以下原因该人被要求留在澳大利亚或不能申请或获得澳大利亚护照:

  (i)法院依据联邦法律、一州或一个地域法律做出的裁定;或

  (ii)该人在假释或保释期间;或

  (iii)存在依据刑法典(1914)第19AP节签发的特许证中规定的情形,或者是依据一州或一个地域法律签发的类似文件中规定的情形。

第7C节  如果对联邦负债,则不予签发护照



  (1)针对第(2)条规定,除非部长大臣或经核准的代表另有指示,如果被授权官员有理由确信一人在以下方面对联邦政府负债,那么该被授权官员不得向该人签发澳大利亚护照:

  (a)联邦政府为该人利益而在别国支出费用;或

  (b)该人在澳大利亚境外时,联邦政府借给该人资金;或

  (c)联邦政府为14该人从别国返回澳大利亚等相关事宜支出费用。

  (2)除非部长大臣或经核准的代表另有指示,如果该被授权官员确认以下情形存在时,那么他(她)可以向第(1)条中提及的对联邦政府负债的人签发澳大利亚护照:

  (a)如果不向该人签发澳大利亚护照,那么该人身体上或心理上会遭受不良影响;或

  (b)由于家庭危机问题,该人迫切需要澳大利亚护照以便能够走出澳大利亚国门。

第7D节  并存有效护照的签发



  如果被授权官员确信澳大利亚护照申请者已拥有或能控制先前向其签发的仍旧有效的护照,那么除非部长大臣、经核准的代表或经核准的高级官员另有指示外,该被授权官员不得向该申请者签发在先前签发护照之有效期内生效的护照,除非被授权官员认为有需要这样做的特殊理由。

第7E节  护照于特定情形下不予签发



  (1)在发生以下情形时,部长大臣可以考虑本节规定,通知被授权官员(们)不向护照申请者签发护照:

  (a)部长大臣认为如果向该人签发澳大利亚护照,那么该人的行为将:

  (i)可能损害澳大利亚或别国的安全;或

  (ii)可能危及其他人的健康或人身安全,无论该人在澳大利亚或在其他国家;或

  (iii)可能妨碍于《民事和行政权利国际公约》中做出规定的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无论该人在澳大利亚或在其他国家;

  (b)部长大臣认为在特定情形下,应通过不予签发澳大利亚护照来阻止该人从事某类不当行为。

  (1A)如果被授权官员被部长大臣依据第(1)条规定告知不向护照申请者签发护照,则该被授权官员不得向该人签发澳大利亚护照。

  (2)当部长大臣发给被授权官员新的通知,指明依据第(1)条规定发出的通知不再有效时,依据第(1)条规定发出的通知停止生效。

第8节  护照的撤销


  (1)部长大臣、经核准的代表或经核准的高级官员可撤销护照持有人的有效护照,依据本条规定被撤销的护照丧失效力。

  (1A)除了第(1)条中规定的一般情形外,如果出现以下情形,部长大臣、经核准的代表或经核准的高级官员可以撤销澳大利亚护照:

  (a)在签发护照前或签发护照时,部长大臣、经核准的代表或经核准的高级官员意识到存在妨碍被授权官员依据第7A节、第7B节、第7C节和第7D节规定签发护照的情形;或

  (b)部长大臣、经核准的代表或经核准的高级官员意识到护照已丢失或被盗;

  (1B)除了第(1)条规定的一般情形外,如果出现以下情形,部长大臣可以撤销澳大利亚护照:

  (a)部长大臣认为持有签发的澳大利亚护照的人的行为将:

  (i)可能损害澳大利亚或别国的安全;或

  (ii)可能危及其他人的健康或人身安全,无论该人在澳大利亚或在其他国家;或

  (iii)可能妨碍于《民事和行政权利国际公约》中做出规定的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无论该人在澳大利亚或在其他国家;

  (b)部长大臣认为在特定情形下,应通过撤销澳大利亚护照来阻止该人从事某类不当行为。

  (1C)持有依据第(1)条规定被撤销的澳大利亚护照的人,应遵从相关官员的指示,立刻将该护照送交至该相关官员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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