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在完成该课程之前,又注册了本条第(i)项所规定的课程之同一研究领域的课程,该研究课程可能被授予硕士学位;
则可能被授予硕士学位,而课程应该被视为与第一次提到的课程相同。
(h)若某学生:
(i)成功地完成规定课程(在本项中称"第一课程");
(ii)在完成第一课程之后的一年里,又注册了规定的其他课程(本项称之为“第二课程”);并且
(iii)被第二课程所紧随的第一课程,包括依照《学生帮助法1973》的规定被批准的课程;
则被批准的课程应该被视为与第一课程相同。
附表(见于规定2)
第一部分
依本法案之宗旨,不涉及兼职学习的被公告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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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 │学习课程 │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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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南威尔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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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学士 │澳大利亚电影电视广播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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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传播学研究生 │澳大利亚电影电视广播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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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制图学准文凭 │巴瑟斯特技术和继续教育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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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创造艺术学准文凭 │阿盖尔技术和继续教育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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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视觉艺术准文凭 │阿盖尔技术和继续教育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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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戏剧艺术准文凭 │国家戏剧艺术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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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戏剧艺术研究生文凭 │国家戏剧艺术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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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脚病学准文凭 │悉尼技术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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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士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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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艺术文凭 │昆士兰艺术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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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文学士 │昆士兰艺术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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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艺术学研究生文凭 │昆士兰艺术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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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艺术学文凭 │汤斯维尔技术和继续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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