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持续期间超过12个月;
(c)在每年的7月31日之后结束;
则对于在该年度完成的课程注册的学生,依照法案的规定所征收的费用减半收取。
(5)在本规章,“课程”包括教育或培训或某单位或某主体的规定课程或其他任何课程或学科。
4、同样对待的课程
依照法案第7(2)款和第7A(3)款之宗旨,
(a)若某学生在某年进行大学本科课程的学习,且在随后的一年该学生将完成大学本科课程之预备课程,则该大学本科课程应视为和预备课程一样。
(b)若某学生
(i)从某课程(在本项中称为“第一课程”)转移到另外的课程(在本课程中称为第二课程);
(ii)第二课程是指该学生完成该课程所花费的时间,就象第二课程于注册第一课程时注册,完成该课程所花费的时间一样;
则第二课程应被视为与第一课程一样的课程。
(c)若
(i)在该学生成功完成大学本科教程后的那一年里(在本项指"第一课程"),该学生注册了可能授予学位的课程(在本项中指第二课程),并且
(ii)第一课程和第二课程是指,成功完成第一课程(该课程之后附随有第二课程)的学生,被认为持有与高等教育进行的单一学科或被公告的课程所授予的资格相同的资格,该第二课程应该被视为和第一课程一样。
(d)若:
(i)注册于及格水平的课程之人,成为注册于优秀水平的课程之人;
(ii)该学生注册于优秀水平上,并在随后的一年里成功地在及格的水平上完成了该课程,则优秀水平上的课程应被视为与及格水平的课程相同。
(e)若注册于优秀水平的学生变成注册于及格水平上,则该及格水平课程应该被视为与优秀水平的课程相同;
(f)若
(i)某学生注册于规定的教育机构所进行的课程,该课程为可能被授予的硕士学位的研究课程;
(ii)某学生在完成该课程之前,又注册了本条第(i)项所规定的课程之同一研究领域的课程(该课程可能被授予博士学位),
在被授予博士学位的课程,应该被视为于第一次所提到的课程相同。
(g)若某学生:
(i)被注册于规定的教育机构所进行的课程,该课程可能被授予博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