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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海外学生收费规定


条款一览表

  规章

  1、引言

  2、解释
  2A、被公告的课程

  3、所收费用之减少

  4、被同样对待的课程

  附表
依本法案的目的而被公告的课程

  1、引言
  此规章称之为《海外学生收费规定》。参见本章第1条之注释.

  2、解释
  在本规章中除非有相反的规定,

  “预备课程”指高等教育机构所提供的一组、一个主体或一系列的教育或培训科目或课程,该科目或课程之结束是注册其他的教育机构所提供的学科的先决条件。

  “法案”指《海外学生收费法1979》.

  2A、被公告的课程

  附表中第2栏的条目下所确定的课程(该课程由第2栏中所对应的第3栏中的教育机构提供),依照法案之宗旨,被宣布为被公告的课程。

  3、所征收的费用之减少
  (2)若学生:

  (a)注册于该教育机构所提供的课程上,该课程的工作量等于或少于正常的全日制工作量的一半;

  (b)若某学生所注册的课程分学期,且第一学期于每年的6月30日之后开始,或者在每年的7月31日之前完成最后的学期;

  (c)若学生注册的课程不分学期,则该课程的第一年在每年的6月30日之后开始,或者最后一年在每年的7月31日之前完成;

  (d)注册于等于或短于6个月期间的预备课程;

  (e)所注册的课程由于组成该课程的科目在该年无法进行,其持续期间等于或短于6个月。

  (f)所注册的课程不超过12个月,该课程在该年度开始,在下一年度结束;

  依照本法案对注册所征收的费用减半征收。

  (3)若某学生注册于以下课程:

  (a)在该年的6月30日或其前生效;

  (b)持续期间超过12个月,且

  (c)在开始那个月份即告结束;

  则对于在该年度开始的课程注册的学生,依照本法案的规定所征收的费用减半收取。

  (4)若该学生被注册于以下课程:

  (a)在每年的6月30日后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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