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学生收费法
法案列表
《海外学生收费法案1979》--条款例表
条款例表
第一条:简称
第二条:开始
第三条:收费法与本法同时适用
第四条:解释
第四条a:宣称课程
第五条:收取费用
第六条:收费率
第六条a:一些情况下的免费
第七条:适用
第七条a:与宣称课程相关的适用
第八条:规章
《海外学生收费法案1979》--全称为:《对在加拿大登记接受某些中等及高等教育的非公民海外学生收费法1979》
第一条:简称
本法可被援引为海外学生收费法。
第二条:开始实施
本法在获得皇室同意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三条:收费法与本法统一适用
《海外学生费用收集法案1979》与本法统一适用。
第四条:解释
(1)在本法中,除有相反表示,“非正式高级教育学生”指:
(a)在高等教育机构登记;并
(b)该登记使其有权参加某一课程或一系列课程的学习,但非该机构提供的课程的学习;
“收费”指依本法征收的费用;
“课程学习”指计划:
(a)学习一系列的课程;且
(b)由规定的教育机构提供,目的是进行一定程度的教育(不管其为公共领域或特殊领域);
“被宣称课程”指为本法目的被宣称,依第四条A生效的课程;
“登记”指通过原始登记、继续登记、重新登记或其他方式进行的登记;
“高等教育课程”指:
(a)由高等教育机构提供的学习课程;或
(b)被宣称的课程;
“高等教育机构”指与就业、教育及《培训法案1988》中所含的含义一样;
“海外学生”指某人,其
(a)非为澳大利亚公民;并
(b)登记于或意图登记于为期一年的某一规定的课程的学习或非正式高级教育的学生;但不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