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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条例(教育服务提供方登记和财务规章)

  (c)是依据条例17的规定已由部长大臣书面批准的方案。

  条例12 学费担保方案管理人

  依据该法的规定,某一学费担保方案应由具有明确目标的教育服务提供方的联合体管理。

  条例13 保险单的要求

  (1)关于某一课程,由提供方出具的保险单应:

  (a)赔偿每一位事先已支付某课程的课程费用并且有权依据该法第6B节或第6C节的规定获得一定数额的付款的学生并以此作为提供方或提供方的某一雇员承担未经授权使用或处置该课程费用的结果;并且

  (b)鉴定每一位享受保险赔偿的学生的身份;并且

  (c)规定享受保险赔偿的学生可以直接针对保险提供方的保险单提出自己的权利主张。

  (d)规定支付给应由保险赔偿并有权依据该法第6B节或第6C节规定获得该赔偿的学生所应得到的赔偿数额,该数额应至少等于在该节特别规定的期限内依据该节规定应付数额与学生有权依据该节规定而获得的数额之间的差额(如果有的话);并且

  (e)规定支付给应由保险赔偿并有权依据该法第6B节的规定获得该赔偿的学生所应得到的赔偿数额,该数额应至少等于以下数额之间的差额(如果有的话):

  (i)由学生支付的该课程的全部课程费用;和

  (ii)在该节特别规定期限内依据该节规定应付数额(如果有的话)与按照(d)款规定依据保险单支付给学生的数额(如果有的话);如果:

  (iii)学生不能够获得与担保方案成员已经不再提供或停止提供的教育或训练相当的教育或训练;或

  (iv)学生自己选择回国而不接受此类教育或训练。

  条例14 申请学费担保方案的批准

  (1)批准学费担保方案可以向部长申请。

  (2)申请应以书面方式并且应列出以下全部条款:

  (a)学费担保方案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地;

  (b)学费担保方案的运作方式,包括提供给学生的相等教育或训练的具体安排;

  (c)是或将要成为该方案成员的各个已注册的教育服务提供方;

  (d)学费担保方案所含盖的方案成员或未来成员提供的各门课程。

  (此处缺(3)。英语原文即如此。)

  (4)提出的申请及连同它一起的其他文件应:

  (a)字迹清楚明了,是打印或手写的文件以便可被清楚的复印;

  (b)向堪培拉的部门总署提出。

  (5)部长为了更合理适当的考虑该申请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进一步的资料信息。

  条例15 学费担保方案的批准

  如果某一学费担保方案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要求,部长应予以批准。

  条例16 申报要求--免除提供方学费担保方案的会费

  (1)按照条例9的规定享有对该法第7A部分要求的豁免权的提供方应在申报期限结束后28日内向部长提供:

  (a)解释为什么提供方享有对该法第7A节要求的豁免权的书面通知;和

  (b)如果提供方依据条例9(2)款规定享有对该法第7A部分要求的豁免权,那么:

  (i)条例9第(2)条(b)款中提及的保险单或担保文据的副本;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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