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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条例(教育服务提供方登记和财务规章)

  向被通知的信托帐户中支付的利息

  (9)如果依据本条例中的某一条款的规定,教育服务提供方有权向被通知的信托帐户退还或支付一定数额的费用,则提供方还有权向该帐户退还或支付任何与此帐户相关的提供方有权退还的付款的利息或其他收益。

  条例6 拖欠的课程费用

  如果:

  (a)某一提供方从某学生或以其名义那里收到一定数额的课程费用;并且

  (b)在向学生提供的相关的商品或服务日期之后收到该费用;并且

  (c)在该日之后提供方已通过书面形式表示同意接受该费用;

  那么,该法第6A节的规定不适用与此费用相关的提供方。

  条例6A 向被通知的信托帐户付款的免除

  (1)如果作为学费的一定数额的课程费用已由学生或以其名义向提供方支付,那么提供方可免除支付该法第6A节第(1)条(b)款中要求的未超过该数额20%的相关费用。

  (2)如果作为课程登记费的一定数额的课程费用已由学生或以其名义向提供方支付,那么提供方可免除支付该法第6A节第(1)条(b)款中要求的相关费用。

  (3)在本条例中,“课程登记费用”是指由某学生支付的用作某一课程登记的课程费用,是:

  (a)如果已支付数额不超过250澳元,则为已支付数额;或

  (b)如果已支付数额超过250澳元,则此数额为:

  (i)学生入学登记所要求的数额;且

  (ii)不超过250澳元。

  条例7 退还及其他信息

  (1)针对该法第8节第(1)条(a)款,规定列表1中的格式。

  (2)针对该法第8节第(1)条(c)款规定,规定以下条款:

  (a)与退还相关的申报期限;

  (b)提供方名字;

  (c)如果提供方不是自然人,提供方的名称;

  (d)提供方登记的经营地;

  (e)在申报期限初由提供方负担的被通知的信托帐户中的全部资金;

  (f)在申报期限末由提供方负担的被通知的信托帐户中的全部资金;

  (g)与(e)款中的资金相关的课程登记的数量;

  (h)与(f)款中的资金相关的课程登记的数量;

  (i)在申报期限中由提供方负担的某一特殊帐户中的存款资金;

  (j)与(i)款中的资金相关的课程登记的数量。

  条例8 豁免

  以下提供方享有对该法第6A节、第7节、第8节规定的要求的豁免权。

  (a)受州或地区教育机关管理的提供方;

  (b)有权依据联邦法律因教育或训练的经常开支而接受资金的提供方。

  条例9 其他豁免--学费担保方案的成员

  (1)依据条例8对该法第7A节的要求可以豁免的提供方享有与某课程相关的要求的豁免权,如果:

  (a)没有学生直接或间接支付该课程的费用;或

  (b)提供方和每位学生就该课程达成书面协议,且依据此协议,学生被要求支付课程费用只能:

  (i)(相对于另一提供方承诺的教育或训练课程)在全部或部分课程提供之后;并且

  (ii)(就其他商品或服务而言)在那些商品或服务提供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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