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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条例(教育服务提供方登记和财务规章)


  在签证准许或入境许可之前不退还或支付

  (1A)在支付该帐户金钱或以其名义支付的学生得到依据1958年移民法的规定允许学生来澳大利亚或在澳大利亚学习的签证许可或入境许可之前,提供方不应向本条例适用的信托帐户退还或支付课程费用。

  膳食和其他内部服务

  (1)如果一定数额的非学费性质的费用由某学生或以其名义向提供方支付用来作为膳食和学生的内部服务费,则提供方可以按以下条件的规定向被通知的信托帐户退还或支付上述费用:

  (a)如果退还按照学生的地址支付给:

  (i)提供上述服务的个人;或

  (ii)学生或学生指定的另一个人;按照收件人地址;和

  (b)如果(a)款不能适用,那么在与费用相关的期限生效之前最多有3个月的时间。

  水路运输和空中运输

  (2)如果一定数额的费用是通过水运或空运的方式由学生或以其名义向提供方支付,则提供方可以于服务提供的当天或在此后向被通知的信托帐户退还或支付运输服务费用。

  医疗保险

  (3)如果一定数额的费用由学生或以其名义向提供方支付以此作为以下机构的学生医疗保险:

  (a)私人医疗福利机构;或

  (b)针对该法第6A节中“课程费用”定义规定的其他医疗福利机构;

  提供方可以向被通知的信托帐户退还或支付由学生或以其名义在付款到期之前支付的一定期间(最多28天)的学生医疗保险的费用。

  (3A)如果依据1958年移民法的规定,准许学生来澳大利亚或在澳大利亚学习的签证许可是学生获得医疗保险必要条件,那么第(1A)条的规定不适用于向被通知的信托帐户退还或支付金钱。

  必须交纳的学生会费用

  (4)如果一定数额的费用由学生或以其名义向提供方支付,以此作为学生成为学生会成员的会员费或某一学生必须加入的社团的会员费,则提供方可以遵照以下条件向被通知的信托帐户退还或支付上述费用:

  (a)按照学生会或社团的费用标准的要求;和

  (b)另外,应在学生进修课程的学期开始之日或此日后。

  书本、设备和其他材料费

  (5)如果一定数额的费用由学生或以其名义向提供方支付,以此作为学生购买学习的书本、设备和其他材料的费用,则提供方可以向被通知的信托帐户退还或支付购买上述物品的费用。

  考试费

  (6)如果一定数额的费用由学生或以其名义向提供方支付,以此作为某一课目的考试费,则提供方可以遵照以下条件向被通知的信托帐户退还或支付该费用:

  (a)在考试由个人而不是提供方主办的情况下,应符合该个人规定的支付费用的标准;和

  (b)除此之外,时间应在考试之前不超过4周。

  商品和服务不再另外说明

  (7)如果一定数额的费用由学生或以其名义向提供方支付且该费用不能适用条例4的规定,或者不能适用第(1)条、第(2)条、第(3)条、第(4)条、第(5)条、第(6)条的规定,则提供方可以选择以下两日期中较迟者并于该日期或此后向被通知的信托帐户退还或支付该费用:

  (a)与付款相关的商品或服务的提供之日;或

  (b)付款到期之日;

  支付给学生的费用

  (8)如果因为提供方或学生拖欠该法第6B节或第6C节中提及的费用且该费用是学生有权从提供方那里索回的课程费用,则提供方可以向被通知的信托帐户退还或支付该学生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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