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获批准的教育服务提供方的每门课程所能接受的学生数量。
(2)针对该法第5节的规定,某州的指定机关应将以下关于该州的每个获批准的某个课程的教育服务提供方的资料信息通报给秘书:
(a)获批准的教育服务提供方的名字;
(b)如果获批准的教育服务提供方不是自然人--主要的行政负责人;
(c)获批准的教育服务提供方的经营地;
(d)获批准的教育服务提供方的登记期限;
(e)获批准的教育服务提供方提供的课程;
(f)提供的每门课程所能达到的教育程度;
(g)提供的每门课程所收取的费用;
(h)获批准的教育服务提供方所能接受的学生数目。
条例4 向被通知的信托帐户退还或支付--课程登记费
如果:
(a)依据条例规定,被作为课程登记费的一定数额的课程费用由某学生或以其名义向提供方支付;并且
(b)提供方将全部或部分数额划到被通知的信托帐户中;
那么,提供方可以向被通知的信托帐户退还或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
条例4A 向被通知的信托帐户退还或支付--学费
(1)如果:
(a)一定数量的作为学费的课程费用由学生或以其名义向提供方支付;并且
(b)提供方将全部或部分数额划到被通知的信托帐户中;
那么,提供方可以依据第(2)条和第(5)条的规定向被通知的信托帐户退还或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
(2)适用第(1)条的提供方可以向被通知的信托帐户返还或支付:
(a)在课程开始之前--不超过学生帐户中存款数额的20%的一定数额的费用。
(b)在课程开始之后--在(a)款规定的就该帐户的退还与支付之前不超过学生帐户中存款数额的45%的一定数额的费用。
(3)如果:
(a)一定数量的作为学费的课程费用由学生或以其名义向提供方支付;并且
(b)依据条例6A第(1)条中的免除规定,提供方没有将超过数额20%的那部分划到被通知的信托帐户中,
那么,提供方可以依据第(4)条和第(5)条的规定向被通知的信托帐户退还或支付费用。
(4)适用第(3)条的提供方可以向被通知的信托帐户退还或支付:
(a)在课程开始之前--不超过第(3)条(a)款中提及的数额的20%与还没划到该帐户上的数额之间的差额的费用;和
(b)在课程开始之后--不超过第(3)条(a)款中提及的数额的45%与以下数额之间的差额的费用:
(i)如果一定数额的费用已经依据(a)款的规定退还或支付给该帐户,那么“以下数额”是数额总额与还未划到该帐户上的数额;或者
(ii)如果一定数额的费用还未依据(a)款的规定退还或支付给该帐户,那么“以下数额”是还未划到该帐户上的数额。
(5)提供方可以向被通知的信托帐户退还或支付部分剩余的课程费用,如果:
(a)退还或支付给该帐户的数额不超过学生提供的一部分课程的学费的数额;并且
(b)提供方在一周内多次未按本条的规定采取行动。
条例5 向被通知的信托帐户退还或支付--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