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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最终法案和过渡法案)

  3、过渡期的国家法典
  国家法典可以规定一段期间或更长的一段时间,以便给在该法典生效时已注册的教育服务提供方额外时间来满足该法典的要求。

  4、适用
  被通知的信托帐户和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担保基金。

  (1)旧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中有关被通知的信托帐户的要求继续适用,直到新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第5节生效时止,即便列表1中的法案事先已废除该要求。

  (2)新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中有关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担保基金的要求从2001年开始适用。

  (3)但是,部长大臣可以在政府公报中公布通告,说明该要求可以从2002年开始适用。

  (4)因此,有关旧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中的被通知的信托帐户的要求继续适用直到以下两时间中较迟者为止,即便本法案列表1已事先废除该要求:

  (a)2002年初;

  (b)新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第5节生效之日。

  5、过渡期被通知的信托帐户中的资金
  (1)被通知的信托帐户中的课程费用在旧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中的要求停止适用之前适用本条款的规定。

  (2)课程费用在此后不再以信托方式持有。

  6、过渡期的规章
  规章可以依据新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规定从旧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到新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的过渡期以及相关的过渡事项。

  列表3 移民法的修正案

第一部分 移民资料信息的公布
1958年移民法

  1、在第488节第(2)条(a)款(v)项后插入:
  (vi)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2000。

  (vii)制定联邦、州或地区的立法。

  2、在第488节(2)条末加入:
  (f)依据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2000,授权部长大臣的某一下属为执行本法可以采取某种行动。

  (g)授权联邦、州或地区的派出机构的某一指定工作人员为执行本法可以采取某种行动。

  3、在第488节后插入:
  488A通知其他相关派出机构。

  (1)为了:

  (a)辅助有关提供方的规章;或

  (b)给特殊学生或普通学生提供更方便的签证条件。

  秘书可以按照本法将已获得或收到的资料信息发送给与提供方的规章相关或对此负有义务的联邦、州或地区的某一派出机构。

  (2)但是,第(1)条的规定不能僭越第488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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