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是指1991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教育服务提供方的登记和财务规章)
(2)本法中使用的其他术语与新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中的规定具有相同含义。
列表1 旧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的废除
1、法案全文
废除该法案。
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登记收费)1997;
2、第4节
改“1991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教育服务提供方的登记和财务规章)”为“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2000)”。
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最终法案和过渡法案)2000
1、适用 已注册的教育服务提供方的义务的开始日期
部长大臣应公布开始日期
(1)部长大臣应在政府公报中公布新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第19节、第20节和第21节中规定的义务的开始日期。开始日期至少应在公布日期的28天后。
(2)部长大臣还应将开始日期的时间通过书面方式告知每一个已注册的教育服务提供方。
关于已录取学生的详细通告
(3)新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第19节中的要求(关于已录取学生的通知)适用于所有在开始日期成为录取生或在该日之后成为录取生的个人身上发生的事件。
(4)新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第19节第(1)条(d)款和(e)款及第19节第(2)条中的要求也同样适用于所有在开始日期成为录取生或在该日之后成为录取生的个人身上发生的事件。
学生签证的通告
(5)新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第20节的要求(发给学生违法签证的通知)适用所有在开始日期或该日之后发生的违法行为。
档案保存
(6)新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第21节的要求(档案保存)适用于所有于开始日期之前已录取或将要被录取的学生。
(7)但是,依据第(1)条规定所发的通知可以规定一段期间或更长的一段时间,以便给已注册的教育服务提供方在第21节中的要求生效时有额外时间来满足此要求。
2、过渡期的注册登记
(1)依据旧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在本条款生效之前已经生效的教育服务提供方的注册登记,继续生效,该登记被认为是依据新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做出的登记。
(2)如果在本条款生效之前依据旧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的登记已经中止,那么新登记于中止后生效,该登记被认为是依据新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做出的具有同样效力的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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