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最终法案和过渡法案)
(澳大利亚议会 2000年12月)
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最终法案和过渡法案)2000--全称
1991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教育服务提供方的注册登记和财务方面的规章)和1997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登记收费)。
第一部分 移民资料信息的公布
1958年移民法
第二部分 最终修正案
1958年移民法
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2000
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最终法案和过渡法案)2000 2000年第166号
本法旨在废除1991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教育服务提供方的登记和财务的规章)及相关事项。
[2000年12月通过]澳大利亚议会颁布
第1节 简称
本法可被援引为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最终法案和过渡法案)2000
第2节 生效日期
(1)本节和第1节于御准之日起生效。
(2)列表4中第1条在以下两时间中较迟者之后生效:
(a)设立行政复议法庭的法案的第4节至第10节生效之时;和
(b)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2000)第5节生效时;
注释:设立行政复议法庭的法案是指2000年行政复议法庭法或2001年行政复议法庭法。
(3)列表4中的其他条款在以下两时间中较迟者之后生效:
(a)设立行政复议法庭的法案的第4至第10节生效之时;并且
(b)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2000)第176节生效时;
(4)本法的其他条款于公布之日起生效。
(5)但是,如果于御准之日起6个月内,本法的余下条款未能按照第(4)条的规定生效,则余下条款于该期间结束后的第一天开始生效。
第3节 列表
依据第2节的规定,列表中特别规定的每一部法案按照其本身修正或废止的情况应在其所在列表中的适用条款里加以说明,并且列表中任何法案的条款都具有其本身规定的效力。
第4节 定义
(1)在本法中:
“新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是指《2000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
“被通知的信托帐户”与旧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第6A节中的规定有着相同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