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格A 适用、保全或过渡条款
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最终法案和过渡法案)法(2000)(2000年第166号)
列表2
1、适用:已注册教育服务提供方义务开始之日。
部长大臣必须公布开始之日。
(1)部长大臣应在公报上发布一则通知,详细说明新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案第19节、第20节和第21节中义务的起始之日,起始之日应至少在公布之日28天后。
(2)部长大臣应同时将该起始之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各已注册教育服务提供方。
已录取学生信息的通知
(3)新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案第19节中的要求(提供已录取学生的信息)适用于与起始之日及以后被录取或将被录取的海外学生相关的于起始之日及以后发生的所有事件。
(4)新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案段第19节第(1)条(d)款和(e)款以及第19节第(2)条中的要求亦适用于与起始之日前被录取的海外学生相关的于起始之日及以后发生的所有事件。
学生签证违法的通知
(5)新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案第20节中的要求(向学生发出签证违法的通知)适用于起始之日或以后发生的所有违法情形。
档案保存
(6)新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案第21节中的要求(档案保存)适用于起始之日已被录取或将被录取的学生。
(7)但是,依据第(1)条规定的通知可规定一段期间或更长的一段时间,给第21节中的要求生效时已注册的教育服务提供者额外时间来满足该要求。
2、过渡期的注册登记
(1)依据旧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在本条款生效之前已经生效的教育服务提供方的注册登记于此后继续生效,该登记被认为是依据新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做出的登记。
(2)如果依据旧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在本条款生效之前的登记已经中止生效,新的登记于此后生效并被认为是依据新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而产生的同样效力的中止。
3、过渡期的国家法典
国家法典可以规定一段期间或更长的一段时间,以便给在该法典生效时已注册的教育服务提供方额外时间来满足该法典的要求。
4、适用
被通知的信托帐户和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担保基金。
(1)旧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中有关被通知的信托帐户的要求继续适用,直到新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第5节生效时止,即便列表1中的法案事先已废除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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