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在计算某一年一门课程的入学总数时:
(a)若该课程持续时间为至少26星期--则在该年中任何时期加入该课程学习的每一学生以一个登记数计算;
(b)若该课程持续时间不足26星期--则在该年中任何时期加入该课程学习的每一学生以半个登记数计算。
(5)按照本节的规定,持续两年或两年以上时间的课程在每一年中将被视作单独的课程。
第5A节 年度登记费用的变动
(1)总督可以拟订一份书面文件来规定年度登记收费金额,该金额可与原先须支付的年度登记收费金额不同。
(2)该文件应指出它将在制定后第一年及以后的年份中适用。
(3)该文件可以将所有教育服务提供方视为一个群体而规定一个费用金额,也可以按照不同种类的教育服务提供方而规定不同的费用金额。
(4)部长大臣必须尽快地在国会众议院中将该文件副本列入议案。
(5)如果国会每一议院都通过了核准该文件的决议,那么,对于该文件涉及的每一类型的教育服务提供方,其在相关年份中须支付的年度登记费用金额为在该文件中确定的数额,而非原先须支付的年度登记费用金额。
第6节 最初登记收费
(1)教育服务提供方有义务支付最初登记费用来获得注册。
注释:教育服务提供方在每次注册时都有义务支付最初登记费用。
(2)注册须支付的费用金额由公式计算得出,其中:
剩余月份指的是教育服务提供方登记注册后于该年剩余的完整月份数。
注释:在1998年及以后的年份中,收费金额将根据第7节的规定由指数调整因素来确定。
第7节 收费金额指数化
(1)本节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定在1997年以后的年份中须支付的最初登记费用金额。
(1A)本节规定的目的也是为了确定在2001年以后的年份中须支付的年度登记收费金额,除非该年是第5A节特别文件适用后的第一年。
注释:上述例外原因是该年指数调整因素可能性在制定该文件时就被考虑到,所以不需适用本节的规定。
(2)第5节第(2)条表格中的每一收费金额,或根据第5A节规定生效的文据,以及第6节第(2)条公式中详细规定的金额在本年度中都将通过上一年度中的收费金额乘以根据公式计算出的指数调整因素的方式进行调整,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