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登记收费)
(澳大利亚议会 1997年)
海外学生教育服务(登记收费)法(1997)
编纂信息
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登记收费)(1997)第18号修正法案
此次编纂工作于2001年6月4日完成,连同修正案被称为2000年第167号法案。于当日并未生效的修正法案的文本在注释部分得到补充,注释文本由堪培拉司法部长部署的立法起草办公厅完成。
全称
本法旨在对为海外学生提供学校和课程的联邦登记征收登记费用。
第1节 简称(见注释1)
本法可被援引为海外学生教育服务(登记收费)法(1997)。
第2节 生效日期(见注释1)
本法于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教育服务提供方登记和财务规章)修正案(第1号)(1997)生效之日起生效。
第3节 君权约束
本法在其每一职能内约束君权。
第4节 解释
本法和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2000)使用的同一用语具有相同的含义,除非在后者中有相反的意思表示。
第5节 年度登记费用
(1)已注册的教育服务提供方有义务在每年的1月1日支付该年的年度登记费用。
注释:本部分亦适用于注册被吊销的已注册教育服务提供方。
(2)年度登记费用金额根据教育服务提供方在上一年中招生入学总数,由下列表格计算得出:
计算年度登记费用总额的表格
项目
上一年中招生入学总数
费用金额
1
0-10
400澳元
2
11-50
1165澳元
3
51-200
2311澳元
4
201-400
3852澳元
5
401或以上
8000澳元
注释1:2002年及2002年以后年份中的费用金额将根据第7节的规定由指数调整因素来确定。
注释2:如果第5A节中的文书生效,费用金额可能与表格中规定的数额不同。
(3)某一教育服务提供方一年的招生入学总数是将由该教育服务提供方提供课程的海外学生入学数相加而计算得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