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操纵设备必须有有关专业人员的协助;并且
(c)如果他(她)不按照第(2)条的规定采取行动可能导致资料信息的损坏、改变或被其它方式所影响。
(2)授权雇员或协助人员可以采取必要行动以确保设备安全完好。
授权雇员应发出通知
(3)在采取行动之前,授权雇员或协助人员应通知场所所有人:
(a)告知其保护设备的目的;并且
(b)告知设备被保存的时间为24小时。
保全设备的时间限制
(4)设备只能被保全到以下时间为止:
(a)24小时后;或
(b)设备交由专业人员操作时。
第150节 期限延长
(1)如果授权雇员或协助人员有理由相信在24小时内不能得到专业人员的帮助,那么他(她)可以向地方法官或法庭成员申请延长期限。
(2)授权雇员或协助人员应向场所所有人发出通知,告知其申请期限延长的意图。
所有人有权获悉相关申请的事由。
(3)第三章和第四章子章节B中关于监视授权令和搜查授权令的签发规定也应因期限的延长而做相应的变化。
第151节 没有授权令时的紧急情况下的权力
(1)按照第130节或第141节的规定,如果在场所内的授权雇员有理由怀疑以下事实发生,则适用本节的规定:
(a)场所内存在与违反本法、1914年刑法或刑法典的犯罪行为相关的物品;并且
(b)有行使第(2)条中规定的权力的必要,以确保该物品不会被隐匿、损坏或遗失;同时
(c)如果在没有监视授权令或搜查授权令的情况下,因为情况紧急而行使有关权力。
(2)授权雇员可以:
(a)搜查场所内物品以及场所仓储中的物品;
(b)没收在场所内找到的相关物品;
(c)行使相关的权力:
(i)按照第130节的规定,在场所内的雇员可以行使第131节第(2)条和第(3)条中提及的权力
(ii)按照141节的规定,在场所内的雇员可以行使第142节第(2)条和第(3)条中提及的权力
第152节 保存没收的物品
(1)当第151节规定的没收的物品存在以下情况时,授权雇员可以适用本节规定:
(a)没收物品不再存在或该物品不被当作证据使用;或者
(b)物品从没收开始已有60天。
(2)授权雇员应采取合理措施将没收的物品返还给物品所有人或本没有权利占有但从其手中没收物品的个人。
(3)但是,如果有以下情况发生,授权雇员不必采取措施返还物品。
(a)出现第(1)条(b)款项的情况:
(i)在第60天结束之前已经启动但还没有完成的有关举证事项的诉讼程序(包括涉及相关事项的上诉问题);
(ii)依据第153节的规定,授权雇员按照裁定书的规定保存该物品。
(a)授权雇员可以通过其它方式的授权(包括通过法律、联邦或州的法院或法庭的裁决)保存、毁坏或公开该物品;或
(b)该物品是伪造的或不在本联邦内,或者它本身是争议的标的。
第153节 授权雇员可以申请延长该物品的保留期限
(1)如果授权雇员已经依据第151节的规定没收某物品并且在以下时间截止之前,有关的证据方面的诉讼程序还没有开始,则适用本节的规定。
(a)没收后60天;或
(b)依据154节的规定,地方法官或法庭成员的裁定中特别规定的先前期限。
(2)授权雇员应努力通知利害关系人。
(3)在进行申请之前,授权雇员应:
(a)采取合理措施找出可能因物品保存期限的延长而其利益受损的个人;并且
(b)如果该延长行为实际可行,应通知雇员认为的与该申请相关的每个人。
第154节 地方法官或法庭成员可以裁定保存物品
(1)如果地方法官或法庭成员认为授权雇员有必要保存该物品,则地方法官或法庭成员可以裁定依据第153节规定做出申请的雇员可以保存该物品。
(a)该种做法是为了调查是否存在犯罪行为;或
(b)保全控诉犯罪的证据。
(2)裁定应特别规定雇员可以保存该物品的期间。
第155节 提供授权雇员各种便利和协助的所有人
(1)监视授权令或搜查授权令涉及的场所所有人应向授权雇员提供执行授权的各种便利和协助以便雇员可以更有效地行使权力。
(2)违反第(1)条规定的个人,其行为构成违法。
最高处罚:10个处罚单位的罚金
注释1:刑法典第2章规定的犯罪责任的一般原则。
注释2:见1914年刑法第4AA节中关于1处罚单位的通用标准。
子章节B 授权雇员的义务
第156节 同意进入场所内
(1)如果授权雇员得到场所所有人的同意,那么他们可以在某天的任意时间进入第130节规定的场所。
(2)但是,如果所有人让授权雇员离开时,授权雇员应离开。
第157节 同意
(1)按照第130节第(2)条或第141节第(3)条(a)款的规定,在取得个人同意前,授权雇员应通知可以拒绝同意的个人。
(2)经个人同意而进入的行为不一定合法,除非该同意为个人自愿。
第158节 进入之前的声明
依据授权令在进入场所之前,执行监视授权令或搜查授权令的授权雇员应:
(a)说明他(她)经授权进入该场所;并且
(b)同意场所附近个人(如果有人)有进入场所内的机会。
第159节 在进入之前授权令副本应送与所有人
(1)如果监视授权令或搜查授权令在场所内执行并且场所所有人也在现场,那么授权雇员应制作授权令的副本并送与所有人。
(2)授权雇员应表明自己的身份。
第160节 电子设备或数据损坏的赔偿
(1)如果以下情形发生,则适用本节规定:
(a)损坏是由于操作第148节规定的设备所致;或
(b)记录在该设备上的数据损坏或者与之相关的程序损坏。
(c)在选择操作设备的人时未能慎重考虑;或
(d)操纵设备的人本身未足够谨慎。
赔偿金额
(2)联邦政府与其达成一致后应向设备所有人或数据、程序的用户支付合理的赔偿金。
(3)但是,如果所有人或用户未能与联邦政府达成一致,所有人或用户可以向联邦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裁决合理的赔偿金。
(4)在决定支付的赔偿金时,应考虑场所所有人、其雇员或代理人是否有时间注意到在设备上标注的警告或说明。
(5)赔偿金的支付应从议会的财政预算中拨出。
数据损坏
(6)按照第(1)条中的规定,数据损坏包括数据删除、损坏或增加其它数据。
第161节 在执行监视权的过程中,所有人有权在场。
(1)如果监视授权令或搜查授权令在场所内执行并且场所所有人也在现场,那么所有人有权旁观授权令的执行情况。
(2)如果所有人阻止执行的进行,则授权令执行的观视权停止。
(3)本节规定不限制同一授权令在两个以上的场内区域里同时执行。
第162节 身份证件
(1)秘书应给予每一个授权雇员该种身份证件。
(2)该身份证件应:
(a)有秘书书面批准的形式;
(b)贴有雇员的近照。
违法行为:不能退还身份证件。
(3)如有以下情况,则该人构成违法:
(a)该人持有或曾持有该种身份证件;并且
(b)该人不再是授权雇员;同时
(c)该人在身份终止后并没有如实地把身份证件返还给秘书。
最高处罚:1处罚单位的罚金。
注释1:刑法典第2章规定的犯罪责任的一般原则。
注释2:见1914年刑法第4AA节中关于1处罚单位的通用标准。
(4)该违法行为是一种严格责任。
注释:严格责任的规定见刑法典第61节的规定。
正当理由:丢失或损坏证件
(5)但是,如果身份证件丢失或损坏,那么该人不构成违法。
注释:见刑法典第13节第3条第(3)款中规定的被告就第(5)条中相关事项的举证责任。
授权雇员应始终携带身份证件。
(6)当授权雇员依据第三章、第四章或第五章的规定行使权力时应随时携带身份证件。
第163节 授权雇员应按要求提供身份证件
如果有以下情形,则授权雇员无权根据第三章、第四章或第五章的规定行使与某些场所相关的任何权力:
(1)场所所有人要求授权雇员出示他(她)的身份证件,并且
(2)该授权雇员没有按照要求履行。
子章节C 通过电话等方式签发授权令
第164节 雇员可以通过电话等方式申请授权令
(1)授权雇员在紧急情况下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通过电话、传真或者其它电子方式向地方法官或法庭成员申请监视授权令或搜查授权令
(2)地方法官或法庭成员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口头授予实际可行的临时授权令。
(3)在申请之前,授权雇员应准备在宣誓或保证时的资料,以便说明其申请授权令的缘由。
(4)但是,如果确有必要,雇员在宣誓或保证前也可申请。
第165节 地方法官或法庭成员可以通过电话等方式签发授权令
签发授权令之前的程序
(1)在签发授权令之前,地方法官或法庭成员应:
(a)按照第164节第(3)条规定,考虑准备的相关资料信息;并且
(b)要求进一步获得地方法官或法庭成员认为与授权令签发原由相关的资料信息。
通过电话等方式签发监视授权令
(2)如果地方法官或法庭成员对以下情况表示满意,可以签发监视授权令:
(a)一个或多个授权雇员出于监视目的有合理的理由且有必要进入该场所;并且
(b)通过电话、传真或其它电子方式签发授权令有合理的原因。
通过电话等方式签发搜查授权令
(3)如果地方法官或法庭成员对以下情况表示满意,可以签发监视授权令:
(a)有合理的理由怀疑场所内存在证据材料;
(b)通过电话、传真或其它电子方式签发授权令有合理的原因。
第166节 通过电话等方式签发授权令的程序
地方法官或法庭成员的职责
(1)如果地方法官或法庭成员是依据第165节的规定签发授权令,同时对依据第137节或第143节的规定而做出的申请签发了监视授权令或搜查授权令,则地方法官或法庭成员应完成并签发一个与这两个授权令一样的授权令。
(2)地方法官或法庭成员还应:
(a)通知授权雇员:
(i)授权令的期限;和
(ii)授权令签发的日期和时间;及
(iii)授权令停止生效的时间(至少要在签发后48小时内)
(b)记录签发授权令的原因。
授权雇员的义务
(3)授权雇员应:
(a)完成指定期限内地方法官或法庭成员给授权雇员的授权令状;并且
(b)在授权令签发时写上地方法官或法庭成员的名字、日期和时间。
第167节 电话通知授权令停止或被执行的程序
授权雇员的义务
(1)依据第166节规定完成授权令状的授权雇员应向签发监视授权令或搜查授权令的地方法官或法庭成员送交:
(a)授权雇员完成的授权令状;
(b)和授权令相关的在宣誓或保证时涉及的资料信息。
(2)授权令状和资料信息应在下列日期结束后被送交:
(a)授权令停止生效之日;或
(b)授权令执行之日。
地方法官或法庭成员的职责
(3)地方法官或法庭成员应:
(a)将由地方法官或法庭成员依据第166节规定签发的监视授权令或搜查授权令附加到授权令状和资料信息上;并且
(b)如果授权令的申请是依据第137节或第143节的规定做出,那么地方法官或法庭成员应以处理该种申请的方式来处理这些文件。
第168节 授权令状授予行使的权力